最新!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英林镇新冠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提前介入

2020-02-05     福建新闻广播FM1036

据微信公众号“晋江市人民检察院”2月5日消息,日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晋江市英林镇新冠患者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20年1月20日,晋江市英林镇嘉排村村民张某某自武汉返回晋江后,当地镇政府和卫生院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但张某某多次外出和走亲访友、参与聚餐,造成不良后果。


接到案件线索后,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派员向公安机关了解前期摸排调查情况,检察官主动参与侦查机关办案组案件讨论会议,向公安机关提供10余条侦查意见,引导侦查取证。



2020年2月4日,晋江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监视居住。


下一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密切联系公安机关,加强跟踪监督,做好案件信息实时互通。近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还将联合当地公安机关、法院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涉疫类违法犯罪“九个从严从重”的通告》,营造强力推进的浓厚氛围,形成打击违法犯罪合力。


疫情如此严峻,为何这些人还选择隐瞒?


在疫情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为什么这些人还故意谎报、瞒报行程或病症,拒不配合隔离、观察?


对于疫情的漠视、对法律的无知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这些人可能没意识到,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这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法律后果非常严重。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可判死刑!


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意味着,如果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最高是可判死刑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媒体表示,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



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来源: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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