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对房屋及土地进行征收拆迁要进行经济补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补偿金额过低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说被拆迁人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被拆迁人往往也会因拒绝搬离房屋遭遇强拆等损坏合法权益的行为,甚至有些房屋被拆后拿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房子被拆,却没拿到相应的补偿怎么办?
这种行为不在少数,房屋被拆迁,被征收人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金额,而对于被征收来讲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实践中,最有效的办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拿到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