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陕西西安的张先生爆料称他于11月28日带儿子去写字楼办事,在电梯内有三个人到8楼,张先生就走出电梯给后面的人让路,返回电梯时却遭对方辱骂。张先生与对方发生口角后遭到殴打,导致鼻骨骨折住院。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但张先生不满意警方对于“打架”的定性,打人者亦始终未道歉。
有看过详细报道,报道里还说打人者背景强大,让中间人联系被害者妻子娘家,表示愿意拿几万块私了。
这件事已经闹得很大,希望被害者能像自己说的那样,不拿赔偿只求公道,关注这件事的大家也会非常在意。当然他最后若是选择拿钱私了,也是他的选择,我们要尊重。
但我还是希望他能不接受赔偿,因为他是在儿子妻子面前被打的,甚至妻子都被人推搡。若是拿了这钱,一家人以后难以迎接光明。
打人者行为恶劣,寻衅滋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中央多次表达扫黑除恶后,希望当地民警和法院秉公执法,如果这场群殴没有出现反转,如同报道里说的那样属实且恶劣,却出现缓刑之类的判决,相信人民群众会怀疑西安市执法部门的作风问题!
梳理一下:
1)张先生其实是本地人,带孩子到写字楼办事;
2)张先生非常有礼貌,先走出电梯让后面的人出去。
对于电梯里这样主动让路的人,一般情况下,我个人觉得素质挺高的。
3)但返回电梯,就被里面那三男人辱骂,非常有歧视性的称张先生“流民”。对方有错在先,对方有错在先,对方有错在先。重点说三次~
4)那么,顺其自然,张先生肯定会反驳几句。
总不能被人家骂了,灰头灰脑就找路走人?
儿子还在身边呢,还得为儿子树立正义的榜样不是?
不能被这些没素质的人得寸进尺,不然以后就会更加的嚣张,更加欺凌周围。
况且,君子动口不动手,现在即使恶人素质也会高一些嘛?
5)可是,这三恶人,不仅动手了,还下重手!
张先生,被打得鼻骨骨折。
6)这就有点严重了,具体有多严重,得由专业律师判断。
但打人者就不对的,打人就不对!打人就不对!打人就不对!重要的事情再次说三遍。
7)高潮来了,目前介入的警方将此事件定性为“打架”。
打架要双方动手的,试问张先生动手没?
所以,张先生的不满意是对的。
这事儿有几个看点,都还蛮有特色的。 第一个是认定为打架,这就把性质定在了各打五十大板的节奏上。
而至少从视频上来看,过程中是一边倒的殴打,张先生并没有还手的行为。 第二个是警方让张先生指认打人者是哪一个,但是这是一群人打一个人,只让指认一个人,张先生觉得事情处理的不公平。 第三个是在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打人的一方6人过来了,还在讨论“昨晚喝酒的事情”。
起因,不是因为让路,而是因为口音。 喝点,也不是那句流民,而是事后的处理。 咱们老百姓生活里面,摩擦摩擦,磕磕碰碰的时候特别多,有理的伸冤,没理的认罚,这是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
相信警察会公平合理,依法依规的处理这些冲突,是我们安全感的最后保障。
可惜在这个事件里面,我感受到了一种无奈,这个无奈不是来自于对方的无理取闹和盛气凌人,不是来自于“打人者中有人背景强大,愿意出几万块钱私了”,而是来自于基层的处理方式。 在有视频,有证人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定性为“打架”。
在有视频看的清清楚楚是几人围殴的情况下,只让指认一人。
6个打人者来录口供,感觉相当轻松,甚至轻车熟路。 你怕不怕,我反正是怕了。
我个人觉得张先生没有问题,也不属于这个事件中挑事的一方,他的行为完全符合一个正常人的下意识反应。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张先生的让路行为首先值得肯定。
其次,应该调查为什么里面的人骂他流民,这个是需要警方调查的。
再次,在视频中我没有看到张先生动手,自始至终都是其他人对他拉扯甚至最后的被打行为。
从上面的情况看,这个行为不符合互殴的构成要件。
那么在本事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殴打张先生的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如果视频中的先生对派出所的处理有异议,建议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反馈。后随附人体损伤标准。
首先说明,题目中的鼻骨骨折并未有验伤报告,视频中自打人至出血的一段并不完整,目前仅有受害人的单方陈述,不能全面的地说明案件性质,具体需要公安机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才能判断。
1.验伤。一般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伤害者应处行政拘留或/并处罚款;如果比较严重,构成轻伤,则涉及刑责。
2.如系构成轻微伤的治安案件,可请求派出所出具纸质结论。
派出所出具纸质结论的同时会告知,如对该结论不服,可向县级政府或县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上级机关进行复议处置,依派出所指引申请即可。
如派出所出具不予受理证明,或实质性不予受理,或受理后30日内未结案(经批准可延长至60日,伤情鉴定时间不计入内),可以向县级政府或县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由上级机关监督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