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
是污染空气、影响市容环境、
引发火灾事故、噪音扰民
的重要因素
近期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
连续查处两起深夜燃放烟花爆竹扰民案件
案例一
12月7日零时许,赛罕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孟根巷附近有人燃放鞭炮,影响居民休息。敕勒川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对涉嫌违法燃放人员张某某进行调查,其供述因亲友聚会燃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休息。
案例二
12月11日凌晨1时许,敕勒川路和腾飞大道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赛罕区如意南路与通和南街附近有人燃放鞭炮,当场将正在燃放烟花爆竹的云某某、温某某、李某3人控制。
上述两起案件
违法人员违反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规定
并严重扰民,影响恶劣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
所有涉案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法条摘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方提示
警方呼吁广大市民朋友树立文明新风,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严禁在深夜燃放烟花爆竹扰民。公安机关将加大巡查力度,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鉴于此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较难调查取证,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并第一时间举报。报警电话:110。
来源 | 青橙融媒记者 马幺幺
编辑 | 王芳
审核 |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