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放火再救火,然后以此向主人邀功,达到再次借钱的目的
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四个要件: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个人,单位、组织、社团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3.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在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中,第三个要件,也就是犯罪动机,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要件,因为人的所有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没有动机就不会有行为,动机是前因,行为是后果。
纵火案中,保姆莫某晶供述的犯罪动机,是因为她染上了赌博陋习,输了很多“米”,想扳本,而除了做保姆的那份工资之外,莫某晶又没有其他筹集赌资的渠道,所以,只能向雇主借“米”。但在这之前,朱小贞已经借给她11万了,不好意思再开口,所以,就想出了先放火,再救火的招式,试图通过“救火”行为,向雇主邀功,最终达到借“钱”的目的。
莫某晶这个纵火动机,乍看起来,不但合理,而且还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如果按照莫某晶供述的操作,那么,她只要事先做好灭火的准备,掌握正确的救火方式,然后将客厅沙发上的书点燃,等火燃烧到一定的程度,她便大声呼喊“着火了”,叫醒朱小贞母子之后,再当着朱小贞的面,亲手将火扑灭,这样,她的计划就完成了——因为她的奋力救火,雇主家受到的财产损害不大,最重要的是她的救火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朱小贞母子四人的生命安全,这可是大功一件!有了这样的一件大功,林家上下都会对她感恩戴德的,说不定不用她开口,朱小贞或者“洗剪吹”就会给她奖励的。
然而,莫某晶在整个纵火过程中的行为与她所供述的作案动机相去甚远,不得不让人对她的作案动机产生怀疑。
漏洞百出的纵火动机
如果莫某晶的纵火动机纯粹只是为了邀功借“米”,那么,她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将自己点燃的火扑灭,也就是说,在纵火之前,她一定会先准备好灭火的工具,然后再点火的。她是成年人,应该可以预见点火的后果。所以,在点完火以后,她会一刻不停地观察火势,只要火烧到了窗帘,她就应该展开灭火动作和大声呼喊“着火了”,但事实并不是这样,事先她并没有准备灭火工具,比如水、灭火器什么的,这是其一;
其二,大火燃起后,就算是她预判错误,错过了救火的时间,那么,这个时候她要做的就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将朱小贞母子弄出房间,因为人命关天,而且那火还是她点的,正常人肯定会全力救人来减小自己的负罪感的,但她到好,自己先逃出房间,并随手将房间大门关闭,这不合常理;
其三,莫某晶逃出房间后,手里拿着铁锤,敲16楼的门,并参与疏散16楼和19楼的人群,而偏偏不去用铁锤砸被自己关闭的大门,这根本说不通,因为火是她点的,她知道房间里有四个人没有逃出来,她手里有铁锤,换任何一个人都会想办法砸门、砸墙先救雇主家人的,她却完全相反,放着被火烧着的一家人不救,却去疏散那些离火灾还远着的住户,这很反常;
其四,如果因为她在纵火操作过程中失误,导致火势无法控制,而救人又失败了,那么已经逃出去了的她,不会那么淡定地留在现场,她应该早就逃之夭夭了!按照常人的思维,她首先会离开现场,找个地方冷静下来,回头再做打算的,但她却一直没有离开,而且还在配合调查,这说明她心中有底,她知道整个事件中她担负不了多少责任。
所以,莫某晶供述的纵火动机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据宋祖德爆料,莫某晶在家时根本没有赌博的习惯,她是在案发前三个月里染上赌博的,这进一步佐证了她供述的纵火动机决不是先放火后救火再借“米”!
各位网友认为,莫某晶的纵火动机是为了救火邀功借“米”吗?请在评论区留言。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侵权必删,原创不易,谢绝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