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要求讨回送给“小三”豪宅名车!溧阳法院这么判

2019-09-11     溧阳广播电视台

近日,溧阳法院审结了一起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女子李某状告丈夫和第三者,要求讨回丈夫赠给小三的房产、车辆及现金。溧阳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赠与,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男子张某早在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女儿。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可最近几年,因张某的生意日益壮大,经济条件越发宽裕。自2016年起,因为婚外异性王某的闯入,原本平静、和谐的婚姻生活随之被打破。

据李某称,她眼看自己的丈夫与王某之间的关系愈发暧昧,自己多次规劝均无效。在被丈夫日益冷淡的同时,李某发现作为丈夫婚外异性朋友的王某虽无固定职业,却在短短两年时间内购置了市中心地段的住房及进口豪华轿车,且平时出手阔绰。

在合理的怀疑及充分的掌握相关证据后,李某认为,丈夫张某在与自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这么多钱款无偿给予婚外异性的王某,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王某将所收受的钱款全部予以返还。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王某将所收受的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

主审法官解释说,本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赠与婚外异性较大金额财物行为的效力问题及配偶的救济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的情况下,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曾多次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婚外异性王某,该银行汇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不属于张某的婚前财产,因此,应认定本案款项系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即本案原告李某的财产权益。婚外异性王某与原告丈夫无其他商务往来,都是无偿获得其丈夫赠与的款项,因此也不符合善意取得关于支付合理对价、有偿取得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异性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本案款项。一审决王某将所收受的款项全部返还给原告李某。

融自|常报全媒体

小栗|涛涛不绝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25_QIG0BJleJMoPMBw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