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医院过失致宠物死亡的,饲养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2024-05-31   法妞问答

目前宠物行业尚不规范,诊疗技术良莠不齐,宠物的医疗事故时有发生,饲养人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而且还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网友咨询:

宠物医院过失致宠物死亡的,饲养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张进一律师解答: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严重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宠物并不能作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饲养人在所饲养动物受到侵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能得到支持。

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考虑,如导盲犬、功勋犬、陪伴犬等与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誉息息相关,此种情形下方可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张进一律师补充: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张进一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侵权类纠纷,工伤人损,债权债务,买卖合同,离婚继承纠纷,法律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兼顾诉讼与非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