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1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旨在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案例一
某(葫芦岛)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购物袋案
2021年10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葫芦岛)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塑料购物袋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中,规格为585mmx(365+180)mmx0.025mm的塑料袋落镖冲击项目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没收违法所得1820元,罚款7800元。
案例二
葫芦岛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KN95防护口罩案
2021年4月,在辽宁省产品抽检行动中,葫芦岛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KN95防护口罩(折叠耳挂式,共5480个),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检验依据GB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960元。
案例三
葫芦岛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C20细石地热保护层以次充好案
2020年11月2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其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葫芦岛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C20 细石地热保护层疑似不合格。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该批次细石地热保护层设计强度确未达到 C20 要求,属于以次充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案例四
葫芦岛市龙港区某培训中心发布利用受益者形象做推荐证明的违法广告案
2021年2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辽宁省传统媒体广告监测平台系统检测数据,称葫芦岛市龙港区某培训中心在连山区部分公交候车亭发布的广告内容含有“……我是王馨澜,我为东方创学代言;2020届优秀毕业生,录取院校:辽宁大学”及“王馨澜形象图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400元。
案例五
葫芦岛市某陈醋厂生产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1年1月,有举报人称所购买的葫芦岛市某陈醋厂生产的陈醋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陈醋厂将 2021年1月8日生产的3箱(共45瓶)陈醋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年1月10日”,并于当日出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3.75元,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葫芦岛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案
2020年9月25日,葫芦岛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年年顺组合烟花(共购进12箱,未售出)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判定为结构和材质、主体稳定性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173元。
案例七
葫芦岛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玻璃水案
2021年9月2日,葫芦岛某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镀膜活性分子玻璃水(辽宁品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在质量抽检中,PH 值、热稳定性两项被判定为不合格。其经销不合格玻璃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9.6元,罚款1656元。
案例八
绥中县秋子沟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专用乙醇汽油案
2021年4月12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2吨E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该汽油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项目为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已全部销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行为。2021年5月24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722元,罚款16078元。
案例九
兴城市某供销社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1年3月4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兴城市某供销合作社销售的“高盛”牌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检验,检测结果表明该批次符合肥料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检测结果送达时该化肥已售出)。该企业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2080元。
案例十
建昌县养马甸子某加油站经销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5月14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成品油抽检中,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建昌县养马甸子某加油站销售的数量为2吨的0#柴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企业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2元,并处罚款9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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