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法院案例提醒:明知用于赌博仍出借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0-03-13     广西电台私家车93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实践中,部分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向借款人出借款项,那么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呢?



生活在南宁市江南区的李毅与林西系朋友关系,林西系无业人员,素有赌博等不良嗜好。2019年7月19日,林西向李毅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林西因生意周转向李毅借款36500元,还款时间为2019年9月18日,如逾期还款则按月息2%计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林西并未按约还款,李毅追讨借款无果后向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提起诉讼。庭审时,被告林西主张其借款系用于赌博,借款系原告李毅于赌桌上出借的,被告林西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面对证人的证词及法官的询问,李毅承认系知晓林西借款用于赌博。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法官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已明文解释: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借款人在明知或应知其出借的款项将被用于赌资、毒资、嫖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借,该出借行为实则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其行为甚至也应一并受到法律制裁。换而言之,即便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从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上合法,但其系为了掩盖非法目的,该行为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也理应被认定为无效。


(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记者:雷俊

通讯员:梁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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