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女子发现男子与情人到海边旅游后,携刀驾车前往酒店找男子理论。女子失去理智,持刀将男子捅伤后,曾试图将男子拉上车,送往医院抢救,可奈何力不从心,遂报警求助。但最终男子因抢救无效身亡。那么女子的行为,是故意害人还是故意伤害呢?
(事件来源:广东惠州中院)
女子裴某与男子赵某恋爱多年后,结婚并育有一子,本来一家三口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可自从男子的生意越做越大,应酬越来越多,最后还夜不归宿,遂引来女子裴某的不满。
两人经常为此发生争执,期间,赵某因女子裴某怀疑其背叛婚姻,对裴某进行打骂。多次发生争执后,赵某提出分手,但被裴某拒绝。可是赵某态度坚决,并委托律师起诉分手。
就在起诉分手的过程中,裴某为了求证自己的判断是否属实,遂在男子的车上偷偷放置了儿子平时使用具有定位和监听功能的儿童手表。
事发当天,裴某通过儿童手表发现赵某与一陌生女子前往海边度假后,遂打电话要求赵某,马上回家带儿子。赵某拒绝并关机后,裴某从家里取来一把水果刀放到包内,驾车前往赵某入住的酒店,欲找其理论。
裴某在酒店大堂发现赵某与一年轻女子,勾肩搭背走出电梯后,遂上去质问赵某,那名女子到底是谁?赵某未予理会,并将裴某拖上车后排,驶离酒店。
在车子行驶过程中,裴某因赵某仍不愿意回答其关于背叛家庭的问题,遂持刀捅刺车后排座椅。赵某见状,因担心出事,将车停放在路边。
二人下车后,裴某再次质问赵某,未得到答复后,失去理智,遂持刀捅刺赵某腹部、身部等身体部位,赵某倒在血泊之中后。裴某非常害怕,曾试图将赵某拖上车,送往医院救治,但裴某根本搬不动身材魁梧的赵某。
随后裴某独自驾车返回酒店,向前台工作人员求助并报警。但不幸的是,赵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身亡。后经鉴定,赵某的死因系被使用锐器刺击致心脏破裂而身亡。
1、虽然裴某是一时冲动,且男子有错在先,但其持刀捅刺男子致其身亡,构成犯罪,没有异议,关键是其行为该以故意害人罪,还是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呢?
在讨论裴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白刑法的定罪原则,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确定。即区分两罪的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来综合判断的。
再说详细一点,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亡结果的发生,不持追求与放任的态度,即便是造成了被害人身亡,那么也应当评价为故意伤害罪,但其致人身亡的严重后果,可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裴某的行为造成了赵某身亡结果的发生,但由于本案是因家庭、婚姻矛盾导致发生的伤害身亡案件,且赵某不忠、屡次家暴在先。案发后,裴某亦积极报警对赵某,予以施救。即裴某主观上并没有追求、放任赵某身亡结果发生的,因此本案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身亡罪)。
2、虽然故意害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量刑均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刑,但由于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意较小于前者,因此在确定基准量刑时,会酌情从轻考虑。
3、本案裴某具有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一、裴某的公公婆婆自知自己儿子有错在先,且看在孙子的份上,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法院对裴某从轻处罚;
其二、裴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系法定自首情节;
其三、被害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屡次家暴,具有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即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联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裴某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法定可从宽情节,以故意伤害罪(致人身亡),判处裴某有期徒刑15年。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对婚姻忠诚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如若有背叛婚姻行为的,不论男女,在分手时会被定为过错方,而对另一方作出补偿。更重要的是,因背叛婚姻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不胜枚举,因此奉劝大家切勿“玩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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