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王力)“没想到吃个野味却触犯了刑法。”近日,被告人陈某某受到公诉后在法庭上十分后悔。武汉市蔡甸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狩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被判处4400元的民事赔偿。陈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真诚悔过。
2023年12月,陈某某在其位于蔡甸区某村的苗圃地上架设电网,共计捕获狗獾5只,华南兔5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全部腌制用于食用。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狗獾、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森林警察大队认定,上述被查获的10只野生动物价值共计4400元。另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全市行政区域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向蔡甸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的全部价值。
蔡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过法庭的释法后积极主动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400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