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强拆后怎么列赔偿清单?

原标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强拆后怎么列赔偿清单?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安置房的面积、户型、位置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公平方式确定被征收人所需支付的具体数额。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强拆后列赔偿清单应当写明强拆物品损失的名称、单价、数量、总价、以及因损坏失引起的连带损失。具体涉及到对房屋本身的补偿;对宅基地院土地的补偿;装饰装潢的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等。

一、被强拆后怎么列赔偿清单

被强拆后列赔偿清单应当写明:

1.房屋补偿。对房子本身的补偿;

2.院内土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内的土地补偿;

3.院外小菜地补偿。对宅基地院外小菜地的补偿;

4.装饰装潢补偿。吊顶、地板、门窗、墙纸、墙砖、吊灯、马桶、灶台等;

5.地上(下)附着物补偿。禽舍、水井、地坪、院墙、院内花草树木、空调、水电表移装、铝合金等。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首先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

其次是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予以补偿。

二、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赔偿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当被拆迁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

三、房屋被强拆申请赔偿程序

当事人在房屋被强拆后,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提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也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的程序如下:

1.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3.救济途径

在明律师提醒:

被拆迁人遭遇强拆,不要作出不理智举动,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在报警时明确说明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同时在报警记录中要载明拆迁人的相关信息、被强拆房屋的相关情况等。之后,被拆迁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够证明自己房屋损失的证据,如:房屋内物品清单、照片、录像等。保存被强拆证据,并寻求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