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如何对待“家产争夺战”?依法均平and原情息争,法律也讲人情

2024-09-01   郭哥文化

当涉及到古代的家庭生活时,必不可少的一个主题就是家庭财产的继承和争夺。“家庭财产”,作为每一个家庭当中的重要部分,自然是会受到每一个成员的重视的,因此在家产继承这一方面的法律案件也非常多。在明代的判牍和判例当中,也可以对明代家产继承和争讼情况瞥见一二。明代的家产继承和争讼,也体现了当时的历史特点和环境特点。

明代的家产指什么?法律上指“共同财产”,实物形态包括“财物及田宅”

一直提到家产争夺,那么“家产”具体指什么呢?可能大多数人理解的家产其实就是具体的钱财,但其实不然,“家产”既包括法律形态上的意义,也包含实物形态上的含义。

1、 共同财产是明代家产的主要法律形态,是明代主要的家产制度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其实家产就指的是家族成员的“共同财产”,而共同财产也是明代主要的家产制度。家产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共同财产”,这与我国古代大家庭的生活模式有关。在大家庭的生活模式之下,每个人都是家族的利益共同体,因此从家庭财产法律制度层面出发,共同财产也就是家庭财产的主要法律呈现。因此,在明代的主要家庭财产结构层面上,共同财产仍是主要模式。

地契

2、 家产的主要实物范围包括动产“财物”和不动产“田宅”

其二就是家产的实物呈现,明代家产的实物呈现,其实也和现在的财产划分相差无几,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实际上就指的是“财物”,“不动产”则指的是“田宅”和“田产”等类财产。首先从“动产”层面上来看的话,其实就是当时主要的家庭钱财,这是能直接看得到的家庭财产。

其次从“不动产”层面上来看的话,“田产”属于当时的重要家庭财产,因为在小农经济社会,田产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房产”主要指的是当时家庭租住的主要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在古代社会和明代社会都具有相当大的财富价值。

分家析产属于明代家产继承环节,在明代各类判牍当中都有呈现

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划分,其实都少不了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法律层面上的“分家析产”。而明代家产的继承和争讼,其实也可以从各类判牍案件当中发现,是少不了“分家析产”这个环节的。

1、分家析产怎么分?按照法律规定和身份地位来划分份额

讨论到分家析产,最重要的一个主体就是划分原则和划分份额。针对当时家庭的不同情况,在明代法律上也有呈现不同的分家析产的原则和处理方式。

针对不同的处理对象和家庭,明代《大明令》当中有规定其基本原则和份额。同时,因为各个家庭成员在家庭当中与宗法脉络的亲疏关系不同,因此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当然除了宗法关系处理原则之外,也有明代家庭会按照家族继承人的意愿来进行财产划分,即所谓的“分家析产”。

在《问刑条例》中就有记载这种处理方式和原则:“无子立嗣,……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2、封建等级制度下的明代家产继承,仍以均分制为主要原则

即使在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的双重背景之下,但是明代的家产继承,还是以均分制为主要原则。在很多明代的判牍案例当中,都呈现了均分制这种主要原则。

比如说在明朝弘治年间的一份判牍当中就有呈现:“将诅遗田地、房屋基址、坎山并家财什物,……除各分子孙自各房资置买庄出外.其余一应祖产,品作四分。”

从这个案例当中不难发现,基本上所有的财产都会以均分制为主要原则,甚至是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进行均分,这样就保证了更加公平的财产继承和划分。

当然,均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而是指的是根据不同家庭成员的情况,做出相对公平的一种财产划分。比如在洪武年间的福州郭氏的判牍文书当中就有提到:“夫先时并无祖业.田产系长男贵卿将伊媳妇妆奁变为财本,与夫外商置立家产。”可见,在均分制当中,也会有一定的情感因素和个性因素存在。

明代家产争讼类型较多,涉及对象比较广泛,情况复杂

在继承原则之外,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家产争讼的情况,而家产争讼的直接呈现证据,其实就是当时与家庭财产划分有关的一些案牍记载。那么明代如何对待“家产争夺战”?

1、包含家产和族产的产权归属争讼,是明代家产争讼的主要类型

主要的家产争讼类型其实就包括家产和族产的产权归属争讼。这也是明代家产争讼当中的主要两种情况。首先是族产的争讼。族产相对于家产来说,产业更大,拥有者也更多,所涉及到的家族成员更广泛,因此族产是作为一种众存家产而存在。

关于族产的划分,主要以管理权和划分利益权为主。而族产的管理权,更是主要涉及到族产争讼的主要情况。这是因为族产涉及层面以及对象都比较广泛,因此拥有权是归于族人的,并不能私用,所以争夺族产的管理权力,是族产争夺的主要部分。

其次是家产的争讼,家产的争讼其实就主要争夺的是产权所有权。而家产争讼的确是在家族成员间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在家产的争夺当中,也常常因为家族成员之间的不同地位而产生不同的处理方式。

2、涉及到兄弟、女婿、女儿和各亲属之间的明代家产争讼情况复杂

其次,就是明代家产争讼情况非常复杂,因为涉及到兄弟、女婿和女儿等等亲属之间的争夺,身份地位的不同导致情况异常复杂。

针对不同身份地位之间的争讼,法律层面上的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兄弟之间的家产争讼的主要雅尊额,主要是维护兄弟间的和睦为基本目的;涉及到女儿之间的家产争讼,主要是女儿和嗣子之间的争讼;涉及到女婿之间的家产争讼也主要以和嗣子之间的关系为主。而明代家产争讼情况如此复杂,则也与当时的伦理纲常被冲击有关。

宗族祠堂

理性因素和感性因素并存,是家产争讼当中的处理原则

争讼之后的处理原则,也是在明代家产继承和争讼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而争讼的处理原则,也是理性因素和感性因素并存的。

1、 家产争讼当中的理性处理情况——依法和均平

首先从理性处理情况来看,从当时争家产的判牍来看,司法官主要采取依法和均平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依法处理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司法官基本上会按照《大明律》和《大明令》等法律文件上的要求来进行处理,在这一方面,明代的法律对家产争讼和继承处理也是有着明确规定的。在许多明代争夺家产的案件中,其实都可以看得到依法处理家产争夺的影子。当时财产分割的主要依据,其实也就是当时的法律。

而均平原则则也是较为基本的原则,一方面在法律层面上也呈现了很多平均划分的处理原则,另一方面均平也体现了我国古代伦理纲常的主要原则。平均是维持家庭或家族和谐的重要手段,甚至很多的家产争夺会出现都是因为没有公平分割家产。

2、家产争讼当中同样也存在一些感性因素——原情和息争

同时,在家产争讼的处理中也存在一些感性因素,主要体现在原情和息争两种处理方式上面。原情,实际上就指的是伦理感情色彩的“人情”二字。根据情理和人情来推理诉讼者之间的继承关系,是情感因素在家产争讼处理当中的主要呈现。

在很多判牍当中,都会表示当时司法官对于“人情”因素的理解,并且司法官在进行判决的时候,都会把各自的伦理关系以及“情感”因素考虑进去,这也是我国古代深根蒂固的儒家思想所影响的。息争,更不用说,其实就是指的是当时的司法官会用情感因素来劝诫双方停止争斗。从这一层面上来看,情感因素也的确有着一定的呈现。

总结

明代的家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在法律层面上则体现为共同财产。而在家产的分家析产过程当中,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处理原则,那就是法律和宗法。但是,存在家产继承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普遍的家产争夺现象,因此在家产争讼的处理上,也呈现出了情感因素和理性因素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呈现出明代家产继承的特点。

参考文献:

1.《皇明条法事类篡》

2.《大明律解说附例》

3.《历代判例判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