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财产留给“小三”,有法律效力吗?

案情简介

铁柱与小芳是夫妻关系,但自1996年已经分居,至铁柱死亡,均没有在一起生活,亦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丽丽自1996年起,与铁柱以夫妻名义同居,铁柱的生活起居由她负责照顾。

2006年,铁柱得到单位分房时,不想写小芳的名字,就以单位要配偶书写放弃房产所有权才能办理产权为由,由小芳书写了《放弃声明》。2012年,购买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铁柱支付的,并出钱装修。

为了预防日后的争议,铁柱于2013年11月6日自书《遗书》,此房产归丽丽。铁柱病故后,丽丽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铁柱《遗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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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法律规定,尽管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以遗赠协议的方式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赠与情人,尽管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但是小三在明知对翻尚未离婚的情况下,仍与其长期同居生活,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违法行为,以同居关系为基础的赠与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

本案中,遗赠人铁柱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丽丽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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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纠纷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类经常出现的纠纷,即老年人将自己的财产以遗赠的形式赠与保姆的案例,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老年人在书写遗赠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以及老年人没有因为老年痴呆等精神疾病丧失判断能力等情形,应当根据保姆对老年人实际扶养照顾的情况,认定遗赠协议有效;但是如果老年人与保姆形成事实上的同居关系,遗赠协议应当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