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公民因服兵役户籍迁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迁回,征收主体行政机关负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役军人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上,审核认定该退役军人适格被征收人资格的法定职责;失地补偿是对原拥有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去物权及居住权的补偿,不因服役这一特定事项而丧失。退役军人选择自主择业继续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接受安排工作加入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虽是不同的人生规划选择,但此二者选择权源基础完全不同,自主择业费系国家对长期服役的退役士兵的抚恤,也不等额于接受安置工作后享有的社会保障,在法无禁止规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亦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对退役军人征收安置补偿权益作限缩认定。
【裁判文书】
西 安 铁 路 运 输 中 级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陕71行终330号
上诉人牛钦钦诉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东新城管委会)、原审被告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办事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25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牛钦钦系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人,2002年12月1日于陕西省咸阳市应征入伍,2018年12月1日被批准退出现役自主就业。
2018年10月8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沣东新城土储中心)(甲方)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乙方)签订《征地拆迁类工作委托协议》,约定对于胡家村搬迁安置项目,由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各项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由乙方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工作并接受甲方指导,全面开展各项工作。2018年11月16日,沣东新城土储中心印发《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内容为:“……第二条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由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沣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搬迁对象为胡家村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第四条 搬迁计户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依据,1证1户……第九条 搬迁对象在奖励期内签订协议并腾空移交房屋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四)户口迁出胡家村的在校学生(大中专、本科、连续就读的硕士研究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
2018年11月18日,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管委会决定启动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胡家村搬迁安置项目东至太平路,西至西安绕城高速,西安咸阳交界,北至西咸大道。二、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由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牵头负责,由沣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三、2018年11月18日零时为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
2018年12月25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甲方)、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乙方)及牛钦钦母亲李建云(丙方)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其中家庭人口情况栏包括牛钦钦母亲李建云、妻子梁媛媛、女儿牛馨格、父亲牛富成,牛钦钦母亲李建云为户主。
2019年11月12日,牛钦钦以邮寄方式分别向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沣东新城管委会、上林街办提交安置补偿申请,请求按照安置方式向牛钦钦履行无偿安置建筑面积65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和10平方米的生产生活补贴用房、一次性支付生产生活用房现金补贴60000元、过渡补助费9000元(每月300元30个月)、生活补贴9000元(每月300元30个月)的行政补偿。沣东新城管委会于2019年11月18日签收,上林街办于2019年11月13日签收。
2020年1月22日,沣东新城城改办向上林街办发出《工作联系函》,“2019年11月25日,我办收到胡家村牛钦钦《关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申请》……请贵办安排专人进一步核查,并于2月17日(星期一)前将处理意见反馈我办。”2020年1月23日,沣东新城城改办向牛钦钦作出《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我办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您寄来的《关于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申请》……鉴于该项工作我办已委托上林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因此我办已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要求上林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拿出处理意见。”2020年3月22日,上林街办向沣东新城土储中心作出《关于牛钦钦未被确认为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说明》,内容为:“牛钦钦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胡家村2组,2002年12月1日入伍,2018年12月1日退伍。部队服役18年,2018年11月18日发布胡家村搬迁安置通告,通告中2018年11月8日零时为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在此通告发布截止日牛钦钦户籍未在胡家村,在拆迁期间,牛钦钦在部队服役满12年,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应享有由地方政府无偿安置工作或选择自主就业,你选择了自主就业享受了部队给予的安置费等相关政策,结合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土地储备中心印发的《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确认牛钦钦不属于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审原、被告均认可上林街办的上述情况说明未向牛钦钦送达。
2020年9月18日,牛钦钦以沣东新城管委会、上林街办、沣东新城城改办为被告,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已依法裁定驳回牛钦钦对上林街办、沣东新城城改办的起诉。另查明,牛钦钦就沣东新城管委会、上林街办、沣东新城土储中心不履行涉案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于2019年11月20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后牛钦钦自愿撤回对沣东新城土储中心的起诉,经审理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陕7102行初105号之二行政裁定书,认为牛钦钦在沣东新城管委会、上林街办履行职责期限内,且不属于紧急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情形,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牛钦钦的起诉。牛钦钦不服该裁定书,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牛钦钦自愿撤回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0)陕71行终955号行政裁定书予以准许。再查明,沣东新城城改办为沣东新城管委会内设机构。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牛钦钦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沣东管委会下属沣东新城城改办作出的涉案《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是否合法;3.牛钦钦是否符合胡家村征收补偿安置资格。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之诉,牛钦钦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义务,并提交了其现户籍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的证据,故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履行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相应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行政机关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沣东新城管委会于2019年11月18日签收牛钦钦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其下属沣东新城城改办于2020年1月23日向牛钦钦作出的涉案《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超过了两个月的履行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系程序轻微违法。且其仅告知牛钦钦“该项工作我办已委托上林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因此我办已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要求上林街道办事处进一步拿出处理意见。”并未对牛钦钦申请履责事项进行答复,明显不当。
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首先,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决定启动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且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由沣东新城管委会内设机构沣东新城土储中心牵头负责,沣东新城管委会作为设立其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具有胡家村搬迁安置的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的《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第三条规定:“2018年11月18日零时为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牛钦钦于2018年12月11日因退伍、转业由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东风场区10号基地95948部队迁入胡家村,其户籍迁入日期已经超过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的截止日。且《搬迁安置协议书》及《户籍证明》中确定的户籍地址胡家村2组1号的予以搬迁安置的对象并不包括牛钦钦。牛钦钦主张以户籍确认表时间2018年12月20日、公示期间2018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户籍认定截止日,牛钦钦当时属于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牛钦钦主张其符合《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九条第四款搬迁对象优惠政策的意见,该款规定“户口迁出胡家村的在校学生(大中专、本科、连续就读的硕士研究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原审原、被告主要争议在于该款规定中的“服役士兵”是否包括中级士官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等规定,牛钦钦在户籍认定截止日前为中级士官,其服现役已满十二年,并有权享受国家安排工作或给予经济补助,其是否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存在争议。结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出生户口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未迁出的;(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子女;(四)经依法批准移民搬迁户口迁入的;(五)其他依法将户口迁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的”的规定,牛钦钦是否属于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牛钦钦并未提交其经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亦未提交其被认定为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行使成员权利并履行成员义务的相应证据,因此,牛钦钦要求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牛钦钦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其要求沣东新城管委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沣东新城管委会下属沣东新城城改办对牛钦钦作出的涉案《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虽有不当,但并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下属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牛钦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钦钦、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各自负担25元。
上诉人牛钦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请求。1、原审以“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应当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其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错误。双方确认并经原审认定《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第四款所确定的“服役士兵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合法有效,即使按照被上诉人沣东新城管委会作出《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确定的“2018年11月18日零时为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牛钦钦不具有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是根据牛钦钦迁入时间2018年12月1日前属于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关于现役士兵之规定的服役士兵,按照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牛钦钦作为服役士兵应当享受的是与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而不是原审认为的牛钦钦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套用其规定。2、原审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之规定,解决的是不满十二年和满十二年的退役士兵、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规定,牛钦钦退役后的实际情况为中级士官没有接受国家按照工作,应依照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牛钦钦退出现役的实际情况按照六十条第一款按照国家规定领取退役金,号召国家政策,减轻地方负担没有安置工作,但是也应同时享受安置,且被上诉人安置实施通知已明确规定属于安置补偿的对象,理应享受其安置补偿待遇,而不是原审认为的是否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争议、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认定牛钦钦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驳回牛钦钦的诉请。3、牛钦钦在服役期间到至今一直在享受着本村承包地收益及承包地补偿款,而原审法院以牛钦钦在服役前就是一个农村兵,回原籍还是一个农民,原审错误的适用法律重新确定其身份显然有悖常理。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的认定部分相互矛盾,将上诉人牛钦钦符合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安置补偿条件,而错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驳回其安置补偿诉请。请求上诉法院改判原审第二项,判决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履行行政补偿的法定职责,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答辩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1、被答辩人所在的户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安置补偿,被答辩人并不符合《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安置补偿对象。一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要求安置补偿的诉请并无不当。《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第三条规定,搬迁对象为胡家村宅基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人。第四条规定,搬迁计户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划拨手续为依据,一证一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户口迁出胡家村的在校学生(大中专、本科、连续就读的硕士研究生)、服役士兵、服刑人员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2、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被答辩人所在的李建云户已就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进行了安置补偿。根据胡家村党支部、村委会、辖区国土所、搬迁安置指挥部四方共同出具的《沣东新城宅基地及人口户籍确认表》表明,被答辩人所在的李建云户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家庭成员分别是李建云、梁媛媛、牛馨格、牛富成,被答辩人并不具有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偿待遇。3、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八条规定,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是否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本案一审过程中,被答辩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被胡家村村集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提交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不符合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表明,截止胡家村搬迁安置户籍认定截止时,被答辩人在部队的身份为中级士官,其服役已满十八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规定,被答辩人在退役时有权享受国家安排工作或者给予经济补助的安置待遇,被答辩人本人也已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了国家经济补助。因此,被答辩人并不属于《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服役士兵”,不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综上所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上诉,维持一审之正确裁判。
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上林街道办事处答辩称,一、答辩人上林街道办事处并非案涉村组征地拆迁主体,并无对被答辩人实施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正确,被答辩人对此裁定亦无异议,应当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之规定,答辩人上林街道办并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案涉胡家村的征迁,并无法定实施的权力,仅系受沣东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进行,答辩人对所有被征迁人均无任何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以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答辩人上林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法定征收土地的资格,并无对被答辩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非本案适格被告,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起诉。二、被答辩人并非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享有胡家村搬迁的任何安置补偿,被答辩人诉请无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018年11月18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明确2018年11月18日零时为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根据2018年12月3日沣泾大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被答辩人牛钦钦2018年11月18日零时胡家村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时户籍并不在案涉胡家村,其不符合本次安置对象条件,其无权享受案涉胡家村任何拆迁安置补偿。且,被答辩人系2002年12月1日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于2018年12月1日退出现役,其服役时间已满12年,案涉村组拆迁时,其系服现役满12年的中级士官,其已丧失原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本次胡家村任何安置补偿,其诉请无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答辩人上林街道办事处并非案涉胡家村征迁主体,对案涉胡家村任何被拆迁人均无法定拆迁安置补偿职责,非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另,被答辩人户籍系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搬迁安置人口户籍认定截止日后转移至案涉胡家村集体,且其系服役满12年中级士官,已非案涉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符合本次安置对象条件,其无权享有胡家村搬迁的任何安置补偿。一审法院判决得当,应当予以维持。
原审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未书面答辩,庭询答辩服判。
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次牛钦钦起诉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的《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2、依法判令上诉人及二原审被告按照安置方案向其作出行政补偿安置。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重点是被诉行政机关是否负有对牛钦钦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争议焦点为牛钦钦是否属于案涉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应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安置补偿权益的服役士兵的范围。
牛钦钦的两项诉讼请求为撤销案涉回复、责令行政机关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征收安置补偿职责属于行政机关依职权履行的职责,无需相对人以申请履职的方式启动。案涉《回复》系由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对牛钦钦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妨碍牛钦钦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沣东管委会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故牛钦钦本次诉讼依然为申请履职类诉讼,原审法院按照撤销类诉讼对案涉《回复》进行了处理,本案审理重点依然为被诉行政机关是否负有对牛钦钦的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关于牛钦钦是否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适格被征收人的认定及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主张:一为《沣东新城宅基地及人口户籍确认表》表明被答辩人并不具有胡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补偿待遇;二为是否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是否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三为牛钦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被胡家村村集体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为被牛钦钦在退役时放弃享受国家安排工作或者给予经济补助的安置待遇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了国家经济补助,因此其并不属于《搬迁安置实施方案》规定的“服役士兵”,不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本院认为,《沣东新城宅基地及人口户籍确认表》是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联系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原审原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状态是判定该身份的核心因素,而本案经一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牛钦钦户籍系因服兵役迁出,因此证明对象为牛钦钦是否因服兵役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而非其是否具有该身份;本次行政争议系因征收行为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身份的确认,是判断相对人具有适格被征收人资格的认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征收主体负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身份认定的基础上审核认定适格被征收人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行政机关关于牛钦钦应当证明自己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牛钦钦不属于成员而否定其适格被征收人资格,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关于牛钦钦在退役时放弃享受国家安排工作或者给予经济补助的安置待遇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了国家经济补助,因此认定其并不属于《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中“服役士兵”的范畴故不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的抗辩,行政机关表达的内容实际为即使牛钦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适格被征收人,亦因其退役时领取了自主择业补助金,因此不能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权益。本院认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曾对军队转业干部从部队领取的自主择业补助费的性质进行了释明,即自主择业补助费是基于退役且服役期达到一定年限且放弃安置工作而享受的政府抚恤,计算费用以已经发生的服役期紧密相连,并不完全指向未来的就业及社会保障。没有转业这一特定事件就没有这种经济补偿,这种财产在本质上与一般的工资、奖金不同。自主择业费的获得,是以放弃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从而带来稳定、长期的期待收入为代价的。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以及寻找二次就业机会,都需要精神、财力的较大付出。军人在服役期间所付出的劳动,已从以往的工资中得到回报,而自主择业补助费是对军人在服役期间的牺牲和奉献的褒奖,同时也是对其自主择业给予的经济支持。因此,安置就业、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后自主择业,是党和国家对士兵长期服役的抚恤,前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安置的第一节为自主就业,第二节为安排工作,第二节中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亦即选择安置就业就意味着参加了另一集体经济组织并获得社会保障,选择自主就业即未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待遇;另宅基地、承包地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的土地配给,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旨在保障成员的居住权;承包地是生产资料,既是生活来源的就业载体,亦是社会保险权利的载体,在遇土地行政征收的时候均应予以保护。
另,在案涉征收行为前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中对服役军人明确给予补偿,即因案涉失地补偿是对原拥有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去物权及居住权的补偿,不因服役这一特定事项而丧失。如前所述选择自主择业继续保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接受安排工作加入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虽是不同的人生规划选择,但此二者选择权源基础完全不同,自主择业费系国家对长期服役的退役士兵的抚恤,也不等额于接受安置工作后享有的社会保障,在法无禁止规定、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亦没有禁止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对权益作限缩认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原意,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抗辩议意见不予采信,牛钦钦户籍因服兵役迁出集体经济组织,并不因此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在退役时选择自主择业领取自主择业费,不是行政机关不履行征收安置职责的法定事由。退役士兵在黄金年华参军入伍保家卫国,退役军人权益更应当被关注,以维护法律和政策的统一性,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由于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一导致的裁判结果变化,本院以履职判决予以改判,对原判决的撤销内容为避免理解和实际操作产生歧义,亦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2572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下属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沣东街道胡家村牛钦钦申请事项的回复》的行为违法;
二、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0)陕7102行初2572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三、责令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对牛钦钦履行征收安置补偿法定职责;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