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中记载:“聘则为妻,奔则为妾。”一个“聘”字就充分体现了结婚的仪式感,自古以来,男子娶妻得有诚意,六礼下聘,正儿八经地迎过门,才算礼成;给女方家彩礼就是礼节的一部分,与之相对,女方也得备齐嫁妆,来而不往非礼也。
其实这种风俗礼仪某种意义上是为了维持婚姻的神圣,不是为了将婚姻经营成买卖。毕竟缔结婚约时双方都是有付出的,所以婚后的生活,也需要夫妻同心协力。
问题在于夫妻能否处好,跟婚前礼节足不足没有必然联系,就算礼节到位,也可能因为各类缘由导致婚姻破裂。
婚前闹掰引发彩礼纠纷的例子一抓一大把,浙江宁波女子王某的情况却特殊些,她与丈夫徐某领了证、办了婚礼,共同生活,却在结婚仅3个月后就起诉离婚,并且拒不退还10万元彩礼,为这事与徐某对簿公堂,说出难以启齿之事,缘由为何,本案的结果又是怎样的呢?
王某和徐某是2015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的,在此之前,两人的婚事都让父母十分操心。王某30多岁了,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对象,父母急得发动所有亲友帮忙安排相亲,结婚王某倒不排斥,她告诉父母,如果有喜欢的人,可以考虑成家。
徐某的年纪和王某差不多,在父母眼中就是“大龄剩男”,被催婚催得紧,父母一心要抱孙子,发现王某与儿子相亲后彼此投缘,顿时喜不自胜,不断从旁助攻,没多久就带着10万彩礼上门提亲了。
考虑到自己年纪已经比较大,徐某看着又本分,相处下来性格、爱好都投契,有共同语言,王某终于打算结婚,两边的家长都非常开心,以极快的速度敲定了结婚日子广发请帖宴请亲友,给王某和徐某办了个风光的婚礼,就在双方父母都喜滋滋等着抱孙儿时,出现了意外。
他们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就见婚前还甜蜜的小两口,婚后开始一天吵得比一天厉害,甚至王某赌气回娘家,徐某也不肯去接。一问,徐某什么都不说,王某也一样,不管父母如何旁敲侧击,问他们感情出了什么问题,王某都紧皱眉头,余事不谈,只抱怨父母催婚害苦她。
结婚才3个月,王某便忍不住去法院起诉离婚了,司法实践中原告方初次提离婚,无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多数情形下法院不判离,不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告方可以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诉讼;
这次起诉,王某和徐某在庭上为10万彩礼退不退争执,法官综合考虑案情后,没有判离。
原《婚姻法》与现行《民法典》都对诉讼离婚法定情形作出规定,当时《婚姻法》规定如下情形调解无效可以判离: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法庭上,王某便坚称她和徐某感情已经破裂,但她的理由,竟是夫妻生活不和谐。
原来,王某和徐某婚前没有同居,也就没发现徐某身体的问题。事实上徐某有生理方面的缺陷,新婚夜,王某独守空房,徐某解释说因为婚礼太累,而且从前没试过,希望能推迟,王某相信了,没想到结婚一个月还是老样子,王某忍无可忍带徐某去看病,医生给出了明确诊断结果。
徐某好面子,不肯承认,也不肯治疗,就和王某耗着,所以两人才频繁吵架,王某恨徐某隐瞒自己身体情况,让她年纪轻轻就被迫守活寡,便起诉离婚,由于第一次起诉没有充分的证据,法院不判决离婚,进行调解,而徐某也明确表示了,要离婚,就得把10万彩礼都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以及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都对退还彩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不过对于后面两项,适用的条件是双方离婚。王某当然想离婚,她跟徐某结婚之后,完全不像夫妻,倒因为夫妻生活不和谐,闹得跟仇人似的;但让她将彩礼退回去,她又咽不下这口气,毕竟是徐某隐瞒此事在先,她认真要结婚,却稀里糊涂被娶进门当摆设,如果离婚,必然对她的名誉产生影响。
结个婚结出这种憋屈感觉,王某真是意想不到,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她,6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经过调查取证,法院确认双方感情破裂,准予了离婚,至于彩礼,王某不同意退还,徐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婚前给付的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再加上他们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王某无须退还彩礼。
结婚不到1年就离婚,彩礼一分没退的情况比较少见,不过综合案情来看,徐某是存在一定过错的,除了婚前隐瞒,还有婚后拒绝为改善夫妻生活接受治疗,完全讳疾忌医,导致了夫妻矛盾激化,王某也不存在借着婚姻敛财的意图,双方结婚基于感情,多重因素让这桩彩礼纠纷走向如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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