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息早知道
近日
一名男子无证酒驾送娃上学
途中被赤峰交警查获
交警道:
“无论往哪去你就不应该开车出来”
“没说不让你喝酒”
“喝酒以后不让你开车知道不”
“带着孩子呢”
“万一给孩子有磕碰”
“我告诉你后悔一辈子去”
……
松山区公安分局交管大队民警在日常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灰色奇瑞轿车在看见巡逻民警后立即调头驶离,行迹十分可疑,民警随即上前对此轿车进行拦截检查。在车门打开后,该轿车司机一身酒气,对于民警询问其是否饮酒更是言辞闪烁,于是执勤民警使用酒精检测仪对该名驾驶人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该男子无奈之下只好承认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然而让民警震惊的是,该男子酒后驾车竟然是要送娃去上学,王某某被查获时他的孩子就坐在车内。不过,事情后续的发展总是让人始料未及。在民警要求王某某出示行车证件时,王某某先是说要上车去取,后是说没带要打电话让家人来送,找了众多借口都无法出示。最后民警询问王某某:“你到底有没有证(指驾驶证)?”王某只好说:“没考呢,刚报上名......”
王某某的回答让民警又气又无奈,考虑到王某某的孩子还要去上学,为使孩子不迟到,执勤民警又充当起了临时“家长”的角色,将这名小朋友安全送达到学校。在去送学的途中,民警对王某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告诫王某某:“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不但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产生巨大危害,更是对自己和孩子极大的不负责任!王某某连连表示称自己错了,并后悔莫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王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王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同样被处以罚款2000元的处罚。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不仅仅是一句口号
更是一份责任
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其他交通参与者和家人负责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不要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来自:赤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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