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8日),网友发帖:我家住地中海蓝湾1楼,今天18楼窗户掉下来直接砸我床上!帖子发出后,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以下为网友的自述:我家住在地中海蓝湾小区21幢2单元1楼,2019年12月8日下午15:02,从天而降一个窗户(经调查是18楼2号住户家中的),从住一楼以来一直都饱受高空抛物的困扰,烟头、卫生纸、易拉罐等小东西也好,甚至有一次剪刀都掉下来,这些让我心有余悸。
但这次直接是一个窗户掉下来,刚发生的时候我被吓得全身发抖。
从视频中可以看出,这扇窗户把房间顶部砸穿,直接落到了床上,幸好没有人受伤,如果不是落在房间里,而是直接砸在人身上,后果不堪设想。
网友还说道:我觉得不管是业主自己,还是物业公司,还是社区管理,甚至是整个社会都该重视起来,现在的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绝不是新鲜的话题,可也绝不是可以轻易忽略的问题,如果今天真的是有人出事,那应该怎么解决?!!!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相关链接:
珙县住2楼以上的,请立刻停止这个动作!国家出手了,重罚!!!
一提到“高空抛物”
相信不少人都是心惊胆战
大到花盆、酒瓶
小到烟头、鸡蛋、果核
这些看似平常的东西
一旦从高空坠落
极有可能会致人员受伤、死亡
近日
对于“高空抛物”这一行为
国家出手了!
高空抛物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故意高空抛物为何会有如此“待遇”?
先来看看我们身边的几个案例
01
市民步行被混泥土砸伤头部
27户业主赔钱
2017年8月,市民张某步行从临港区某商住小区一楼栋外经过时,被楼上飞落的一块混泥土块砸伤头部。
9月,张某将该单元事发时正在装修的27名业主诉至翠屏区法院,经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由27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00元,原告撤回起诉。
02
油漆工施工被砖砸头致残
34户业主成被告
2015年6月,刘先生在临港紫金城小区的天井内从事天然气管道刷油漆施工时,恰巧被楼上掉落的半块空心砖砸中头部致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刘先生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
事后,刘先生将紫金城小区小区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及整栋楼34户业主诉至翠屏区人民法院,其中11户业主因不能充分证明其非侵权人,被法院认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被判令各补偿原告刘先生1.4万余元,共计15万余元。
03
女子被天空落下鸡蛋砸中
大腿受伤不能走路
2019年6月,宜宾叙州区城北新区城中央培根小镇11栋楼下,一女士被突然从天空落下一只鸡蛋,砸在她的大腿上,导致她受伤大腿剧痛,不能走路。
类似这样的高空坠物、高空抛物事件
在宜宾已发生过多次
高空坠物
杀伤力到底有多大?
此前,对于高空抛物的处罚
多停留在道德谴责
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上
肇事者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往往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这或许也是此类行为
屡禁不止的一个主要原因
也许在有些人看来
从高楼上随手抛下东西
就和随地丢垃圾是一个性质
觉得这是道德上的事
没人管也管不着!
现在,国家出手了!
这事有人管,更有办法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
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情形严重的,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
《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你的“小恶”不只是缺乏公德心
更是违法、是犯罪
法治社会里,没人能对失德如此坦然
传到你的圈子里
让每一个人抬起头来
不因担惊受怕,只为仰望长空!
不要因为自己的行为
害了他人一生
转发呼吁!
动动手指
让更多人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