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13时许,王某庆(男,23岁,寿光羊口镇人)在济青高速寿光纪台口欲下高速,防疫核查点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核查时,发现王某庆冒用其朋友王某凯的身份证,意图蒙混过关。
警方询问王某庆
王某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
王某凯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元。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请自觉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身份查验,并做到“人证相符”,对冒用他人身份、谎报姓名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来 源 | 寿光公安
编 辑 | 李 坤 审 核 | 陈永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