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居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进行规定。在这种原则下,农村宅基地房子的处置会受到何种影响呢,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张某在甲村有一套房子,在乙村也有一套房子。2020年,这甲乙这两个村开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根据当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一座房子有一套安置房。张某在甲村的房子得到了一处安置房及相应补偿。但其在乙村的房子因协议签订人不是张某,也没有获得张某授权而被法院判决为协议无效,截止行政赔偿诉讼时,该房屋已经被拆除。后张某起诉要求国家赔偿,主张按照正常补偿安置方案,安置一套房并给付安置补偿费、赔偿损失。但就安置房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已经用其在村内的另一住宅取得了安置房,并获得了相应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张某虽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但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并不能当然据此再享有一套安置房,最后判定其主张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支持。
以上案例可知,在拆迁中,如果你在村子里有两套房子,那么,其中的一套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效的,其只有房子的财产权,便会由此剥夺部分拆迁安置利益。“一户一宅”的原则告诉我们,在拆迁中,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其中一套住房的部分拆迁安置利益会受影响。那么,在农村住宅的流转中,“一户一宅”的原则起什么作用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原告冉某与被告马系元坝村村民。2018年,马某与冉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马某将其位于元坝村的房屋卖给冉某。协议签订后,马某随即将案涉房屋及钥匙与房产证一并交付冉某持有至今。由于冉某在元坝村2社已登记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现购买案涉房屋违反了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导致冉某无法办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之后,冉某以购买案涉房屋不能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无法实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为由,诉请法院解除与被告马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并未禁止农村村民买卖住房,冉某与马某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当属合法有效。案涉房屋能否实现过户登记,不影响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且马某也并非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约行为。此外,待冉某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时,案涉房屋是可以依法办理过户登记的,最终判决合同有效。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户一宅”原则并不否定农村住宅同村之间流转的效力,但是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有两套住宅的情况下,会导致购买的住宅无法进行过户登记,但最终还是不影响对买来住宅的合法占有。
综上可知,我们手中的权利是有限制的,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宅基地使用权,但如超越法律规定,拥有两套住宅,也并不意味着另一套住宅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会保护我们应得的合法利益。我们也应该在法律框架下行使权利,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想当然的以为违法即无权,我们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