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系山东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宅基地及其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其承包地、宅基地及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过程中相关征收单位与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王先生咨询律师后,发现其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王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提起诉讼,撤销行政协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迟迟不予立案,王先生多次与法院沟通,法院一直以等通知敷衍了事。那么遇到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法院收到立案的材料后,应当登记立案,如果当场无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的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立案应当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拖延时间,迟迟不给立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
遇到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后7日内不立不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该院院长进行投诉,或者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部门投诉,投诉后一周内需要给反馈,也需要持续跟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恳请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以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2013)》第十四条第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据此,当事人遇到人民法院既不依法予以立案,亦拒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提出监督请求,由监察部门协调处理,保证当事人的诉权。
以上就是面对法院不立不裁的救济途径,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诉权,必要时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维权的具体方法。(张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