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路区域有机更新房屋收购方案
因廿三里街道城镇建设需要,结合《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 27号)及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一、收购范围及标的
(一)收购范围:
区块1:南至下朱宅,北至通宝路,东至现状小路,西至现状小路。
区块2:北至通宝路,南至现状农田,东至武溪街,西至现状农田。
区块3:北至通宝路,南至后乐村,西至武溪街,东至后乐村。
(具体范围详见红线图)
区块1
红线范围约36591.47㎡,约54.9亩
区块2
红线范围约14380.75㎡,约21.6亩
区块3
红线范围约18584.11㎡,约27.9亩
(二)收购标的:收购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三)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义政发[2013]43号)、《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市委办[2014]79 号)等文件执行。
二、实施单位
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三、被收购人的确认
(一)被收购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所有权人确认。
(三)原房屋所有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确认。
(四)其他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四、产权面积的确定
(一)被收购房屋(土地)面积,以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为准(若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二)收购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由收购实施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参照《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 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评估
(一)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收购实施单位选定。
(二)评估价格: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若产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三)评估时点:本方案发布之日。
六、工业、仓储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工业用地上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计算。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6%计算,或按建筑面积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并最终签约的,奖励10000元。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
评估报告送达后,首日签约额外奖励40000元,次日起按每天8000元递减。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七、住宅、商业、办公房屋的补偿、补助与奖励
(一)补偿
1、房屋总价值补偿
房屋总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价值和附属物价值。
2、住宅房屋综合补偿
(1)搬家费
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补偿。
(2)设备设施移装补偿费
固定电话、宽带、热水器等移装补偿费标准见下表:
(3)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700元的,按700元补偿。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商业、办公房屋综合补偿
(1)搬迁费
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补偿。
(2)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0.6%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或者按被收购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若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二)补助
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三)奖励
1、评估奖
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收购房屋评估工作并最终签约的,水平房每户奖励2000元,垂直房每户奖励5000元。
平房车库、独立地下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不单独计户。
2、签约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3%给予奖励。水平房按合法主体建筑面积(不含车库、储藏间等附属用房)每平方米600元的奖励,垂直房再给予合法建筑占地每平方米2000元的奖励。
3、搬迁奖
被收购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收购房屋、交付钥匙并结清水电等费用的,按被收购房屋评估总价值的2%给予奖励。
八、签订协议
收购实施单位与被收购人就补偿、补助、奖励等事项,订立收购协议。收购协议订立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收购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九、签约、腾空时间
签约时间: 2020年5月31日前(含当天)
腾空时间: 2020年7月10日前(含当天)
十、子女入学
(一)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未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本人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二)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已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其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三)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未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四)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已成年且户口在收购范围内的,保留被收购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子女在原学区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资格。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被收购人在房屋收购补偿协议签订之后在本市范围新购置房屋、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地,成交价格未超过被收购房屋补偿价值(含补助)的部分,按照“先征后补”的原则,先按规定缴纳契税,再参照上述规定予以补助。
上述购置房屋日期以经备案的合同日期为准,新受让住宅或商住用地的日期以签订出让合同日期为准。
十二、土地类型差价的相关规定
对收购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相应的土地类型差价。扣减差价的优惠规定为:个人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规定的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度的30%(即标定地价的12%)计算;单位所有的房屋,差价按义乌市政府6号令(2003年) 规定的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度计算。对以优惠价格取得的国有出让土地上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时,需在按国有出让评估得出的价格基础上,扣减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优惠部分。
十三、其他
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房屋收购实施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
2020年4月23日
来源 | 义乌市融媒体中心
记者 | 谭祉潇
编辑 | 楼杭娟 责编丨张静恬
编审 | 金洪斌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ZtDvHEBfGB4SiUw2D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