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髮指導意見
進一步完善和規範委派調解工作機制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從制度層面完善委派調解機制,滿足當事人多元解紛需求,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紛訴求。從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和建設社會治理共同體的高度,堅持依法、自願、依程序的原則開展委派調解工作。
《意見》指出,對於涉及民生利益的糾紛,除依法不適宜調解的,都可以進行委派調解。充分發揮類型化調解的示範作用,提升專業化調解的水平,積極探索開展訴前鑑定評估,發揮人民法院的司法保障作用,不斷完善調解與訴訟的材料銜接和程序對接,健全完善結案報告制度,不斷完善司法確認制度。
《意見》指出,要發揮訴訟費的調節作用,保障當事人誠信參加調解、合理行使訴訟權利。加強對調解名冊的管理和對委派調解的指導監督,強化平台建設和數據利用。要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加大委派調解在績效考評體系中的權重,督促當事人自行履行調解協議,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
《意見》指出,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台、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的數據資源,健全完善委派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發揮司法大數據的監測預警功能,健全矛盾糾紛風險研判機制,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委派調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訴源治理機制,切實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紛需求。堅持依法、自願、依程序原則開展委派調解工作,不斷推動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二、調解範圍。對於涉及民生利益的糾紛,除依法不適宜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對於物業管理、交通事故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醫療損害賠償等類型化糾紛,人民法院要發揮委派調解的示範作用,促進批量、有效化解糾紛。
三、專業解紛。人民法院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對接,充分發揮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行政裁決機制上的優勢,發揮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的專業優勢,發揮公證、鑑定機構和相關領域專家諮詢意見的作用,為糾紛化解提供專業支持,提升委派調解專業化水平。
四、引導告知。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引導後當事人同意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登記立案前,委派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並由當事人簽署《委派調解告知書》。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應在收到《委派調解告知書》時簽署明確意見。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不同意委派調解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及時將案件轉入訴訟程序。
五、立案管轄。委派調解案件,編立「訴前調」字號,在三日內將起訴材料轉交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涉及管轄權爭議的,先立「訴前調」字號的法院視為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六、司法保障。人民法院要積極為行政機關、人民調解委員會、社會綜合治理中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以及其他接受委派的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
七、鑑定評估。探索開展訴前鑑定評估。對於交通事故賠償、醫療損害賠償以及其他侵權責任糾紛,通過鑑定評估能夠促成雙方調解的,經當事人申請後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應當報請人民法院同意,由人民法院依程序組織鑑定或者評估。委派調解中的鑑定、評估期間,不計入委派調解的期限。
八、材料銜接。完善調解與訴訟的材料銜接機制。委派調解中已經明確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和法律後果,並經當事人同意的調解材料,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作為訴訟材料使用。
九、調解期限。人民法院委派調解的期限為30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延長調解期限。委派調解期限自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確認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計算。未能在期限內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應當依法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十、結案報告。委派調解案件因調解不成終止的,接受委派的特邀調解員應當出具結案報告,與相關調解材料一併移交人民法院。結案報告應當載明終止調解的原因、案件爭議焦點、當事人交換證據情況、無爭議事實記載、導致其他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的行為以及其他需要向法院提示的情況等內容,對涉及的專業性問題可以在結案報告中提出明確意見。
十一、協議履行。當事人經委派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遵照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充分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當事人向作出委派調解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十二、懲戒機制。對於當事人濫用權利、違反誠信原則、故意阻礙調解等導致其他當事人訴訟成本增加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提出賠償訴前調解額外支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
十三、指導監督。人民法院應當指派法官指導委派調解工作,規範調解行為,提升調解質量。法官對調解過程中存在違規行為的特邀調解員,可以通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方式監督。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無法勝任職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其從特邀調解名冊中移除。
十四、平台建設。人民法院要加強調解平台的建設、應用和推廣,加強調解平台與其他機構調解平台的對接,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對接機制,實現調解案件網上辦理、調解數據網上流轉、調解信息網上共享,全面提升多元解紛能力。
十五、數據利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大數據管理和服務平台、人民法院調解平台的數據資源,健全完善委派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為指導委派調解的法官業績考評提供數據支持,為人民法院審判管理提供統計依據。強化司法大數據的監測預警功能,健全矛盾糾紛風險研判機制,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十六、激勵機制。加大委派調解在績效考評體系中的權重,細化激勵機制配套細則和工作方案。對於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的調解法官、特邀調解員,通過績效考核給予獎勵激勵;對於在調解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並將有關工作情況作為其他各類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最大限度調動調解法官、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等各類調解主體的工作積極性。
十七、保障機制。積極爭取當地黨委和政府支持,進一步提高委派調解工作人員、場所、設施和經費等配套保障水平,加強人員培訓管理。
編輯: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