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範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係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註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
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後,將給承包戶頒發新證。新證上需登記經營權共有人以及有關情況,如,家庭成員,家庭成員與戶主關係等。
戶主的認定
土地確權時,首先要確定戶主,然後再確權登記其他家庭成員為共有人。
一般而言,戶主要填寫最初土地承包時,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的那個人,或者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代表人。如果說簽字的那個人或代表人都已經去世,或者已喪失行為能力,可以在家庭成員中間推舉一位符合要求的代表來繼承。
共有人的認定
一般而言,共有人應是二輪承包時的實際家庭成員。但現在大多數家庭通常都有很大的變化,比如有的人已經遷出、外嫁等等,那麼這些家庭成員還能不能算共有人呢?
新生兒:根據我國承包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新生兒無法新分到土地,但是家庭原有的土地確權之後,新生兒是可以一起作為共有人登記在證書上的。
外嫁女: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在婆家未取得的,或娘家婆家都未取得的,出嫁女可選擇登記在娘家或婆家權屬證書上,但只能登記在一方,不得重複登記。如果出嫁女在娘家取得承包地,娘家人全家人口均已死亡的,出嫁女可享受承包戶權益,娘家的土地應登記在出嫁女名下。
戶口轉到外地學校的學生:按照政策規定,只要外出學生仍然依賴於農村家庭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就認定為原家庭人口,有資格在確權時登記為共有人,但需要在備註欄說明具體情況。
進城工作子女:農村子女大中專畢業後在城市工作的,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穩定工作,比如在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這樣他們就已經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確權時不能作為共有人登記;另一種是自謀職業或者在小企業打工,這種情況下政策規定,由於承包地的功能在於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復原回農村的軍人:從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或者義務兵,復員後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可以登記為共有人,但須備註說明情況。
以上5情況作為共有人登記。土地共有人是跟土地承包責任人共享相關權益的人。一般來講,土地共有人指的是家庭成員,日後如果出現宅基地方面的財產分割,這一欄將作為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