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早期,社會形態十分簡單。其中婚姻制度的變革就成為了社會變遷的一大標誌。《漢書》說:「婚姻之禮,人倫之大者也」。嚴格來說,原始社會時期沒有婚姻制度,只有婚配製度。不過從廣義上來說,婚配也屬於婚姻。在人類社會史上,婚姻制度史如何發展的呢?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下。
一,族內婚
人類最初的社會團體叫做原始群。恩格斯說「為了在發展中脫離動物狀態,實現自然界中最偉大的進步,還需要一種因素:以群的聯合力量和集體行動來彌補個體自衛能力的不足。」實際上,人類的原始群應當有猿類群體轉化而來。這種社會群體一般幾十人為一個群體,活動範圍十分有限,對外交流也少。在這個時期,人類的婚姻制度為群婚制或者雜婚制。
嚴格來說,當時並無婚姻,而是雜亂的交配。該時期「人猿相揖別」不久,人類尚有許多一般動物的特徵。當時的交配狀況十分混亂,和一般動物沒有區別。同輩的兄弟姊妹,下上輩的男女老幼都可以自由婚配。子女只知其母,不識其父。《列子.湯問》記載中的「男女雜游,不聘不媒。」也就反映了這種現象。《呂氏春秋》云:昔太古無嘗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無上下長幼之道」。
這種雜亂的狀態顯然難以推動人類社會的持續進步,於是人類就逐漸開始規範自己的婚配行為。最初,人類開始禁止上下輩之間的婚配行為,人類的婚姻就限於同輩之間。在中國神話傳說中,女媧和伏羲是兄妹成婚,這就是族內同輩婚的體現。中國過去個別較為落後的民族也曾經長期保留這種婚姻制度,如雲南和廣西的個別壯族群體中還有雙胞胎兄妹結婚的習俗。人類的婚姻從群婚到同輩群是社會的一大進步,它不僅促進了人類的體質進化,大腦發展,還使得人類的長幼、 輩份意識出現,是人類倫理觀念萌芽的關鍵。
女媧伏羲圖
族內婚在人類史上存在的時間是最長的,從人類產生一直延續到了新時期時代才開始結束。在歷史上,許多民族為了保持其血緣的純正性也採取了族內婚,不過後來的族已經從氏族發展成為了民族。
二,母系氏族的族外婚
隨著時間向後推移,人類逐漸發現,血緣太相近的人結婚生的後代缺陷太多,易患先天性疾病,或體質不良,智力低下,《左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人類社會早期之所以發展緩慢,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盛行族內婚制。後來人類意識到了血緣相近的人婚配的缺陷,於是逐漸禁止了族內的同胞兄弟姊妹和血緣較近的兄弟姐妹之間的婚配,進而轉向族外婚。
布依族唱山歌
族外婚就是一個氏族的兄弟和和另一個氏族之間的姊妹之間的群婚,當時家庭還未形成,因此婚配是以氏族為單位進行的。在最初,婚配方式主要是野合,在特定的日子到特定的地點進行交配,之後各自又回到各自的氏族。《周禮·地官司徒下》:「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就是這種族外群婚的殘餘風俗。這種族外群婚的目的就是單純地為氏族繁衍人口。在近代,許多少數民族依然保留著這種婚姻制度,如花苗的「跳月」,壯族的「歌圩」 、 布依族的「趕表」 、 黎族的「放寮」 、 仫老族的「走坡」 、納西族的「走婚制」 、傣族的「潑水節」 、 侗族的「行歌坐月」 等節日,都是族外群婚制度的遺俗。
跳月
遙望松下, 搭歌成群。數十人一聚。 其俗女歌與男歌相答。男歌勝,而女歌不勝, 則父母以為恥。又必使女先而男後。 其答亦相當, 則男女相挽而去,遁走山隘中相合, 或信宿, 或浹旬,而後各歸其家, 取牛酒財物, 滿志而後為之室。 不則寧異時再行搭歌耳。——岳和聲[明]《後驂鸞錄》
隨著母系氏族社會的發展,族外群婚又逐漸向族外對偶婚轉變,也就是男子被婚配到了其他的氏族,也可以叫做「從妻居」。在母系氏族時代,子女的血統世系以母系計算,因此出現了女尊男卑的現象。男子在婚配到外族之後,也不能被算為該氏族的成員,在去世後還要埋葬在原本氏族的公共墓地。母系氏族的女子權力更大,當然承擔的義務也更多。古文獻記載的東南地區的一些少數民族,女子辛苦勞作,而男子則只需要照顧孩子。如張慶長《黎歧紀聞》 說:「黎婦多在外耕作,男夫看嬰兒養牲畜而已。遇有事,婦人主人之,男不敢預也」,這就是族外對偶婚時期的社會現象。不過該時期的對偶婚姻還十分不穩定,男方可以另尋女伴,女方亦可別覓新郎。
貴州侗族大歌 《行歌坐月》
三,父系婚姻時期
大約在5000多年前,由於氏族不斷發展,氏族與氏族之間開始發生爭奪生存空間的戰爭。在這樣的背景下,男子的地位就越來越高,最終父系氏族社會取代母系氏族社會。社會的轉變必然引發婚姻關係的變革。在父系氏族,氏族的財產由男子繼承,婦女逐漸淪為了男子的附庸,因此婚姻則從男子外出變成了女子外嫁。
苗族婚姻
在最初,進入父系時代的氏族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向附近的其他氏族獲得婚配的女子,一是武力搶婚,二是交易。武力搶婚就是發動部落戰爭,掠奪其他部落的女子,作為自己的妻子。這種武力搶婚的方式長期存在於落後的少數民族中,如北方的匈奴、突厥、蒙古等就長期存在這種習俗。隨著時間的發展,搶婚逐漸成為了一種儀式,稱為「搶婚制」,在近代的西南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還大量保存這種習俗。
另一種是交易。交易又分為用女子交換其他氏族的女子和用財產交易其他氏族的女子兩種。雲南佤族就長期流傳以女子換女子的交換婚姻。如果在交換過程還可能會出現「賒帳」的情況,只有等待下一代才能償還。用財產交換女子的婚姻制度影響面更加廣泛,雲南的 獨龍族、佤族都有牛、豬、鐵器等作為交換的財產,女子的價格在3頭牛到10頭牛不等。有些氏族由於經濟水平落後,因此長期不能支付交換的價格,就採取以勞動交易,幫助女方氏族勞動。由於男方氏族是通過一定的代價獲得了女子,因此女子不能離婚。在女子的婚配對象去世後,女子就要繼續嫁給氏族內部的其他成員。這種習俗在北方遊牧地區也長期存在過,如漢朝著名的公主劉細君嫁給了烏孫國國王,在國王去世後,她又遵從漢武帝的旨意嫁給了其國王之孫。
琵琶公主劉細君
在許多氏族從母系氏族婚姻向父系氏族婚姻的過渡階段,會出現「不落夫家」的習俗。 不落夫家,就是女子在婚後很長一段時間依然住在本氏族,只有偶爾的時間才會到男子的氏族居住。直到女子懷孕之後,才到男子氏族居住。在懷孕之前,依然可以自由和其他男子交往。清朝的汪森記載瑤族、侗族、壯族的婚姻習俗:「凡娶妻不由媒妁,男與女答歌通宵已即去,非有身不肯為其家婦,至五年、 十年不歸。」有的氏族還有女子逃婚的習俗,如普米族的婚禮被稱為「三回九轉」,最初幾次被男方接回後,女子總會試圖逃回娘家,直到懷孕才住在男方。男方氏族接回懷孕的女子後,會對女子的交往情況進行審問。
總體來說,由於氏族長期存在,使得對偶婚姻一直沒有穩定下來,群婚的色彩比較濃厚。不過,隨著原始社會末期階級的不斷分化,父系氏族走向了瓦解,父系家庭開始出現了。在父系家庭中,男子是家長,擁有自己的私有財產,同時女子也逐漸從依附於氏族到依附於家庭,由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就產生了。由於女子已經成為了家庭成員中的一部分,因此去世後就不會被埋葬在原來的氏族墓地,而是埋葬於家庭墓葬中。在中國父系氏族晚期的墓葬中,多出現了夫妻合葬墓,這是父系家庭出現的重要標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