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員工約定這3條試用期,勞動法:「請問,誰給你的勇氣?」

2019-07-03     法貓貓

你是否在試用期的時候被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給辭退過,其實這是很多公司都會使用的手段,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有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這樣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肆無忌憚的辭退處於試用期的員工,如果單位無拿出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那就屬於違法辭退。

其實很多公司都出現了違法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的現象,最常見的行為除了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外,就是違法約定或延長試用期,最近我們就接到了一名用戶的諮詢。

事情經過

2019年3月份,王某入職深圳某公司擔任行政人員一職,入職當天王某於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約定王某的試用期期限為2個月,試用期的月工資為5500元。

王某的試用期到了後,部門領導認為王某的能力不足以勝任公司的業務,所以將王某叫進了辦公室進行溝通,詢問王某是想直接辦理離職手續,還是繼續與公司續簽一個月的試用期。

隨後王某選擇了與公司簽訂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當下便在領導的陪同下簽訂了自願延長試用期的協議。

延長了一個月試用期過後,部門領導依舊認為王某不能勝任公司的業務,當下便讓王某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再多次與領導進行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王某隻好辦理了離職交接手續。

單位是否存在違法現象?

很明顯單位延長試用期約定的行為已經違法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第19條規定,同一單位只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公司並與王某約定延長試用期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法了。

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說,王某在延長工作的那一個月期間,已經算是這家公司的正式員工,而這個時候公司在以其「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實際上屬於違法辭退。

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下,王某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然後拿著通知書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就行了,訴求可以是:

  1. 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的轉正工資差額;
  2. 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可能有的朋友會有疑問,公司不是與王某簽訂了延長試用期的相關協議嗎?

其實這種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的協議是沒有用的,就猶如勞動者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協議一樣》,即便簽訂了相關的協議,但只要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那還是沒有用的。

還有哪些試用期的規定要注意?

其實試用期要注意的東西沒有成為正式員工那麼多,只要我們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候仔細注意以下幾點就行了。

首先就是試用期期限的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然後就是我們上面說到的,同一用人單位不能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

最後就是一個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是轉正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上面這三點是我們處於試用期時需要注意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任意一條,我們都可以到公司當地的街道辦或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又勞動行政部門出面勒令改正!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yPYGJGwBmyVoG_1Zmos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