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開庭|乘飛機、做按摩?這位被執行人,你已成功引起我們的注意!

2019-09-19   石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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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拒絕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

卻有錢坐飛機

到水療館按摩

excuse me?

這位被執行人

9月19日上午

石獅法院林明容院長擔任審判長

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案件並當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2日,包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我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1月15日,死者家屬鄭某等人起訴包某及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我院判令包某賠償鄭某等人17萬餘元、某保險公司賠償鄭某等人11萬元。

判決生效後,因包某未按判決內容支付賠償款,鄭某等人於同年6月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於同日立案執行,同月29日,我院向包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於同年9月裁定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留、提取其財產。

因包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我院於2016年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

2016年7月,某保險公司向包某提出保險追償之訴,我院於同年12月判決包某支付該公司所賠付的交強險墊付款7萬餘元及相應利息。因包某未按判決內容履行支付義務,某保險公司於2017年7月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院立案執行後,裁定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扣留、提取包某的財產,並於同年8月4日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於同月10日向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

因包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我院於2017年10月作出拘留決定書,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

2019年3月29日,包某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規定,通過不正當渠道購買到機票,搭乘飛機從貴州省貴陽市前往泉州市。同年5月25日,我院執行人員在石獅某水療館將正在館內消費的包某抓獲,當場從包某的身上扣押到現金2萬餘元,另還從其身上扣押到登機牌、健身館會員卡、小汽車鑰匙、洗車卡及手機等物品。

裁判結果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包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拒絕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經被採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後仍不申報財產,隱瞞財產計人民幣2萬餘元,並實施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鑒於被告人包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審中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哄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各位有錢不還的被執行人

僥倖心理不可有

更何況是光明正大地進行高消費?

還是乖乖履行還款義務吧

還完去水療館按摩

才能真正地享受到relax呀!

文稿 | 許鴻源

編輯 | 郭茵茵

石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