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假期接近尾聲
又到一年重陽佳節
看著父母眼角愈深的皺紋
日漸花白的頭髮
作為子女
內心被深深觸動著
你養我小,我養你老
贍養父母不僅是社會道德的約束
也是法律規定子女必須履行的義務
但是有些人卻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線
將年邁患病的母親逐出家門
老人一氣之下將一雙兒女告上法庭
法官怎麼判?
一起來看看
案情簡介
阿華與阿勇和阿妹系繼母子關係,何華與他們的父親阿力於1995年辦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當時阿勇6歲、阿妹11歲,阿華含辛茹苦將二人撫養成人。2011年10月,阿力因病死亡,二人卻不念親情,在阿力新喪之際將阿華驅逐出家,阿華無奈只能四處漂泊。
阿華現年歲已高,患有高血壓等疾病,需長期服藥,且已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需要有人照顧。而阿勇、阿妹家庭經濟條件良好,勞動能力健全,卻不對阿華履行贍養義務,不給阿華提供住房,使阿華流離失所。一氣之下,阿華將阿勇、阿妹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對其履行贍養義務。
判決結果
我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何某與洪某設結婚後,與洪某設的子女洪某勇、洪某妹形成法律上的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其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即洪某勇、洪某妹依法對何某負有贍養義務。何某已年滿六十周歲,屬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依法判決洪某勇、洪某妹每月每人分別支付何某600元贍養費。
我院經審理認為,子女對父母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阿華與阿力結婚後,與阿力的子女阿勇、阿妹形成法律上的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其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即阿勇、阿妹依法對阿華負有贍養義務。阿華已年滿六十周歲,屬老年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依法判決阿勇、阿妹每月每人分別支付阿華600元贍養費。
阿勇、阿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雙方未形成撫養關係及對阿華不負有贍養義務。泉州中院認為,阿勇、阿妹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採信,即便阿華另有親生子女,也不能作為阿勇、阿妹免除承擔贍養義務的理由。一審判決並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本案中被告阿勇、阿妹與原告阿華雖無血緣關係,但阿華與被告共同生活時,被告兩人均未成年,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原告對被告履行了撫養教育的義務,被告同樣應對原告履行贍養扶助的義務。
作為一家人,應當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感情,相互溝通與理解,妥善解決家庭矛盾,為老人創造幸福安寧的晚年生活環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在重陽佳節之際
小編祝願
所有老人都能被善待
安享晚年生活
文稿|陳清真 陳偉蓮
編輯|吳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