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審結該院首例偽造貨幣罪案件,被告人鄧某通過網絡「自學成才」,在某寶網上購買全套工具,偽造假幣並出售給張某甲、張某乙。鄧某因犯偽造貨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張某甲、張某乙因犯購買、運輸假幣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和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鄧某在網際網路上學習偽造人民幣的技術後,在某寶網上購買印表機、電腦、空白證券紙等作案工具,通過其在網際網路上獲得的人民幣模板,先後在其家中和租賃房內偽造面額10元、20元、50元不等的人民幣。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鄧某通過微信、QQ向被告人張某甲出售其偽造的假幣,並獲利2600元。2018年9月1日,被告人鄧某在其租賃房內被民警抓獲,民警現場查獲偽造的20元面額人民幣1170張、50元面額人民幣684張及證券紙、偽造工具等,假幣總面額57600元。2018年9月5日,民警對被告人鄧某家中進行搜查,現場查獲10元面額假幣12張、20元面額假幣40張、50元面額假幣18張、100元面額假幣1張、紅色荷花印章2枚、疑似假幣1張。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二人共同向被告人鄧某購買假幣共計44000元,被告人張某甲單獨購買假幣1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貨幣罪;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購買假幣並運輸,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購買、運輸假幣罪。被告人鄧某偽造貨幣並出售獲利,應當從重處罰;其在被判處的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應當從重處罰;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甲、張某乙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二人均認罪認罰,並簽字具結,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甲到案後協助抓獲同案人張某乙,系立功,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