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
3月1日,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下稱《通知》),稱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
原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紓解中小微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經國務院同意,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周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通知》強調,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開通線下和線上等多種渠道,為企業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提供便利。要及時受理企業申請,限時回復辦理。要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貸款進行專門統計、密切監測。
《通知》指出,將從監管政策、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等方面給予配套支持。對於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