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明確!建築服務簡易計稅分包款終於明確,節稅空間很大

2019-10-18     國邦財稅

關於建築服務分包款差額扣除: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按照規定允許從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給分包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這個新規從10月1日起正式實施,過去大半個月,國邦財稅發現很多建築行業的合作夥伴對此置若罔聞,覺得和原政策重複,沒有新意。

營改增後,為規避重複徵稅,差額扣除就存在於建築行業的簡易計稅政策中: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二)

明確分包款範圍,可扣除的,多了!

建築服務差額徵稅一直存在著一個爭議:「分包款」究竟包括哪些?建築服務?輔助材料?設備價款?

各地區對於分包款的界定也都不同,大多地方稅局都認為僅有建築服務價款可進行差額扣除。

而新規明確了分包款範圍:

總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貨物價款,也包括建築服務價款。(國稅總局對新規的解讀)

這意味著總包方可差額扣除的多了!

增值稅繳得更少了!

案例直擊:

建築工程公司B,承包了房地產開發公司A的某建築安裝工程總承包項目,總承包價格為1000萬元,適用簡易計稅。B公司又將其中的臨時用電設備設施工程分包給C公司,其中包括貨物款220萬元,安裝服務款80萬元。C公司給B公司開具220萬的貨物銷售發票和80萬元的安裝服務發票。

新規出來前,B公司簡易計稅的銷售額=1000-80=920萬元;

新規出來後,B公司簡易計稅的銷售額=1000-(220+80)=700萬元,可多扣除貨物款220萬元。

相比之下,B公司可節稅220*3%=66萬元!!!

(簡易計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建築行業簡易計稅徵收率為3%。以上案例數據為粗略計算)


最大程度享受差額扣除,分包合同要注意這一點

總局對新規解讀中提到的「打包支出」未做進一步解釋。這指的是一家分包公司?還是一個合同?還是一起打包的同項工程?我們不得而知。

如果將貨物和建築服務分別分包給兩個公司,或者與同一個公司分別簽了貨物和建築服務兩個合同,分包款是否依然包括貨物價款和建築服務價款?

所以,為了避免不能最大程度享受差額扣除,建議總包方與分包方只簽訂一份建築服務分包合同,可在合同內容里再明確貨物價款和建築服務價款。


新規一舉多得,稅籌空間很大

在實際情況中,A、B、C公司為了自身節稅更多,往往會有以下博弈

  • A公司是否缺進項發票,態度強勢地要求B公司開更高稅率的發票,導致B公司不能選擇適用簡易計稅?


  • B公司通過提前預判,發現不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採用進項抵扣方式算下來可以節約更多稅收,那麼B公司就有可能強勢要求C公司開出更高稅率的發票。


而新規的實施,給建築服務這條業務鏈注入了活水。

在簡易計稅情形下,新規讓B公司分包建築服務出去時,能夠差額扣除貨物價款和建築服務價款,進一步降低了B公司的稅收負擔。

由此,B公司的天平會向簡易計稅政策傾斜。相應地,C公司也可與B公司進一步的協商博弈,達成業務、合同一致,從而適用簡易計稅,達到節稅效果。

當然,節稅的良性循環還差A公司這一環,有什麼安全合法的稅務籌劃可以讓A公司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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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uvmZBW4BMH2_cNUgbyD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