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我就是不懂法,呵呵
回憶一次開庭的場景,很簡單的一個案子,對方沒有委託律師。
法官:被告,我們這個是簡易程序,你需不需要補充證據,延長舉證時間?
被告:我也不知道。
法官:你現在必須做個決定,如果需要我們就休庭,另選日期開庭。
被告:我聽不懂你說什麼。
法官:就是說,你還需不需要時間回去找證據。
被告:可能需要,我回去考慮一下。
法官:你現在就要做決定。
被告:我哪知道我需不需要再找證據啊?
法官:你就回答需要或者不需要。
被告:我又不懂你說的這些。
法官:你不懂你找個懂得人來啊。
被告:我們家都沒有懂的人。
法官:那你請個律師啊。
被告:(拍桌子站起來)我憑什麼請律師,誰說打官司要請律師了,你們法官向著律師說話,你們穿一條褲子……(此處省略若干字)
法官:(高聲)我跟你說話你聽不明白,所以我讓你找個明白人,有問題嗎?
被告:(走到法官處,指著法官)重複前面一段話中的若干內容。
法官:你回到座位上去,注意你的態度。
被告:我什麼態度,你憑什麼對我這麼橫?就是看我不順眼,就是偏向對方,信不信我投訴你……
接下來吵架15分鐘,未壓住被告後,法官態度開始緩和,繞過剛才的話題,直接進入審理程序。我和我的當事人都被吵蒙了,還沒開庭,先吵了幾十分鐘架。這個案子法官試圖調解,但是沒調成,最後全部支持了我方訴訟請求。
案例二 律師給了建議總行了吧
一個拆遷後分家析產案件的當事人,在電話里跟我諮詢了很久,後來又來說律所諮詢。從現有的證據看對我方很有利,告知其有訴訟優勢,並且因為其有強烈委託意願將部分訴訟策略也告知了。 最後當事人沒有委託,自己去開庭了,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打電話給我,說一審判決下來了,對方獲得的利益超出了我當初做的分析。我拿到他的判決書後發現,開庭中,當事人自認了很多對方沒有證據證明的事實,問其為什麼要自認這些內容,他說法官引導他說的,問什麼答什麼,也不知道會有這麼大的影響。
當事人後悔不已,委託我們做了二審,但是告知他二審改判可能性不大,因為自認的很多事實是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沒有法律問題的。二審法院駁回了上訴,不過這個當事人後來跟我說,通過這個事明白了專業的事得由專業的人做。並且後來,又介紹了兩個案子給我。
案例三 考了司考總算懂法律了吧
一個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她老公婚前的一套房,婚後通過兩次更名變更(第一次加名,第二次全部變更到她一個人名下)到她名下。她來律所找律師,跟我說她已經把司法考試的三大本都學完了,要找一個理論知識過硬的律師來探討一下案件。
她在律所里一共晃悠了差不多一個多月,拒絕交諮詢費,我們也沒有提供諮詢,但是她每天來律所、碰到律師就問。最後,也不知道她的案子是否委託了律師。 這樣的當事人,其實很多。
案例四 去律所蹭課自學成才
當年在一個房產律師事務所,每個周末都有關於拆遷的普法課程。有一個大娘每一期都來,到後來都快成為我們的場外講師了,每天早早來,給其他當事人講。因為她學的東西經過自己的加工會有一些偏差,為了避免其誤導其他當事人,無奈之下我們想了一個辦法,就是在課程開始前,當事人陸陸續續來了在會議室等候的時候,把暖場PPT音樂聲音放的大大的,讓當事人之間沒辦法聊天。這個大娘學習拆遷知識就是想自己處理家裡的拆遷事情,直到我從那家律所離職,她也沒委託律師,還在當釘子戶,自學維權知識。
說了這麼多,是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必須委託律師呢?客觀的說並不是,對於法律關係簡單,爭議標的不大的案件,有一些當事人是可以自己處理的,案件的起訴程序,可以通過付費諮詢獲得,包括文書起草。但前提一定不是像我第一個例子中說的當事人那樣,連正常的話都聽不懂,而且也無法正常交流。
其實在一些相關部門處理過信訪的人應該對這類當事人最有體會了。一般他們會說,「我好冤枉啊,法官被收買了,這個案子我這麼有理都輸了」等等。知乎上有個當事人給我私信說,我們當地的公檢法和律師都被對方買通了。
其實往往就是在一審的時候不願意找律師,該提交的證據不提交,開庭什麼該說、什麼不該說完全不知道,寫的文書跟信訪材料一樣,滿篇都是描述情緒、自己推理或者謾罵對方的,關於請求權基礎的隻字沒有,甚至有的當事人連訴訟請求都寫不明白,就別說案由和其他了。
最後再補充一句,這些當事人真的不是沒有錢請不起律師,實在有困難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政府買單。 他們就是覺得給律師身上花錢是浪費,自己那麼「有理」,律師無非也就是動動嘴皮子,到最後承擔風險的還是他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