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因授權委託書非當事人書寫,被法院罰款1.5萬

2020-04-10     律師同城


當事人遠在外地無法親筆簽字,委託律師竟然讓家屬將授權委託書帶回簽字,最終給自己埋下「隱患」。

5月9日,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作出(2019)閩0982司懲1號《決定書》,決定對李姓律師罰款15000元。


根據《決定書》內容:2016年11月,福建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某接受了小陳的委託,代理小陳與林某夫妻二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當時,小陳遠在廈門的無法簽署民事訴狀和授權委託書,李某便提議讓小陳的伯父將委託文件帶回家中由小陳簽完字再擇期交回。


殊不知,同樣為了圖方便的伯父並沒有讓小陳親筆簽字,而是自行在委託書上寫下了「小陳」的名字。案件到了執行程序,案外人以該案涉嫌虛假訴訟為由,向法院申請筆跡鑑定。


最終的鑑定結果顯示,委託書上的名字並非小陳的筆跡。此鑑定結果也得到了小陳本人和李某的確認。作為該案的代理律師,李某在訴訟階段對伯父的行為予以認可,其行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最終,法院認為,李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據相關懲處法規,決定對律師李某罰款15000元,限5月31日日前交納。


律師,是推動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


律師,是法律服務的提供者……


俗話說,受人之託,忠人之事。


但人一過百,千姿百態。個別律師知法犯法,竟將受託之事視同兒戲……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第三款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單位採取罰款措施時,應當根據其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訴訟標的額等因素,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限額內確定相應的罰款金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12.對虛假訴訟參與人,要適度加大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法律適用力度;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虛假訴訟參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虛假訴訟違法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將相關線索和有關案件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15.訴訟代理人參與虛假訴訟的,要依法予以制裁,並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0djAZXEBiuFnsJQV_qr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