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性侵養女案中,從警方發布中可以看出什麼?

2020-04-13     法律讀庫

作者:御史書童

這是最不「法律讀庫」風的配圖,原因是

眾多的「總裁爹地文」封面讓小編難以選擇

遂徵求作者意見

是「總裁爹地惹不起」?

還是「總裁爹地你太壞」?

作者答覆:惹不起吧。

· 正 · 文 · 來 · 啦 ·

2020年4月8日,有媒體爆出一則《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四年警方立案》的新聞。

爆料人稱,山東煙台一上市公司高管自約2016年起性侵養女小蘭(化名)。公開報道顯示,小蘭稱,從14歲(2016年)起被「養父」鮑某某長期控制在煙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直到2019年4月,在一次遭性侵併被毆打後,她選擇報警。

而芝罘警方4月9日發布消息稱,2019年4月8日,一女子報案稱其三年多來一直被「養父」鮑某某多次性侵,該局遂於次日立案,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經偵查,綜合各種證據,認為鮑某某不構成犯罪,遂撤銷案件。後當事人及其律師又提供一些新的線索,該局遂於2019年10月9日決定再次立案。

目前公開的信息很多,但是芝罘警方的公開信息應該是最權威和最客觀的。

從芝罘警方的公開信息,我們至少可以提取以下幾點信息:

一、公安機關第一次撤案可能是認為沒有性侵的發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立案。

因此,立案的條件是2個:一是「有犯罪事實」,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芝罘警方的表述是「不構成犯罪」而撤案,即警方是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因為本案又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所以可以認為是檢警共同的定性。

沒有犯罪事實,有兩個原因:

一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有犯罪事實。即可能有犯罪,但是無法證明。

二是現有證據可以證實行為人沒有構成犯罪。即該行為不是犯罪。

如果是證據不足,「未發現有犯罪事實」這種表述可能更符合實際,而直接表述為「不構成犯罪」,那麼我傾向於認為是第二種情況,即當時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只能證明所謂的「養父」鮑某某沒有性侵!

二、公安機關一開始就將本案視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

2019年4月8日女孩報案,4月9日公安機關就立案。就效率而言,倒無可指責。隨後公安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款:「經公安機關商請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偵查活動,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對案件性質、收集證據、適用法律等提出意見,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所以,實際上公安機關也是以大案要案的心態對待本案,而且也是為了體現公平公正,不然不會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而且在當事人重新提供了線索(還不是證據)後,公安機關又立即重新立案。當時是2019年10月9日,距今半年,當時社會輿論還未如此關注本案,可見公安機關應該沒有包庇鮑某某的意思。

三、目前的證據可能依然不足以證實鮑某某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的這份公開發布,我們不僅要看它說了什麼,更要看它沒說什麼

雖然公安機關於2019年10月9日重新立案,但是公安機關卻沒有說對鮑某某採取了什麼樣的強制措施!是刑事拘留?還是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

都沒有!

這個就比較奇怪了。

當然不是「惹不起」!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難道是公安機關已經對鮑某某取保候審了卻沒有說?

如果不是公安機關沒有說的話,那麼只有一種解釋——

現有證據仍然不能證明鮑某某構成犯罪!

不管是不是取保候審,總之是沒有對鮑某某採取刑事拘留,這本身就很能說明問題,因為強姦罪最低法定刑是3年。

而且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如今半年過去了,公安機關的偵查難道依然紋絲不動?

一起強姦犯罪案件,證據的時效性是比較強的,如果半年都無法取得關鍵性證據的話,那麼剩下的半年再取得突破性的證據可能性可以說是微乎其微了。

當然,不排除奇蹟的出現。

那麼奇蹟會不會出現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tYiDcXEBnkjnB-0ztSG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