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這次執行的標的物我真是第一次聽說

2019-12-11     最高人民法院

欠款、房屋、飛機、股權、甚至一池子鱷魚...

作為一枚資深法院新媒體小編

小編自認為對各種奇奇怪怪的執行標的物已經見多識廣了

然鵝

打臉總是比明天的太陽來得快...

今天這個案例的執行標的物是:

兩枚冷凍胚胎

案情簡介

申請執行人:希望自行保管胚胎

申請執行人劉某、曾某系夫妻,兩人於2015年7月至被執行人醫院進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並於2016年2月形成冷凍胚胎4枚,同年9月移植2枚胚胎但未成功受孕,現仍有2枚胚胎保存於被執行人醫院。

2019年,曾某前往其他醫院檢查想要重新促排取卵,醫生告知她因其年齡偏大,卵巢功能下降,無法再取到合格的卵子,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極低,此時保存在被執行人醫院處的2枚冷凍胚胎成為二人生育孩子的最後希望,遂向被執行人醫院提出希望將胚胎取走。

被執行人:不符合醫院規定

醫院方面稱胚胎不是普通意義上的物,將胚胎直接交付個人存在風險,認為只能將胚胎移交給其他有相應資質的醫院。

判決結果:履行返還胚胎義務

因當事人雙方對於能否將胚胎從醫院取走交給劉某、曾某存在爭議,故劉某、曾某於2019年5月向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醫院將兩人存放在醫院的2枚冷凍胚胎返還,羅湖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劉某、曾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醫院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曾某返還2枚冷凍胚胎。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上述判決生效。

判決生效後

因被執行人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

履行胚胎返還義務

兩名申請執行人

遂向羅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ing

制發執行通知書

執行過程中,法院向被執行人制發了執行通知書,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

充分溝通,達成執行意願

通過與雙方當事人多次溝通,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最後明確告知被執行人,法院依法執行生效判決文書、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要求醫院將2枚冷凍胚胎返還兩名申請執行人。

結合實際,見證胚胎移交

考慮到胚胎的脆弱性和獨特性,執行法官要求申請執行人必須確保在交接時準備好符合胚胎保存條件的保存設備和運輸工具,以保障胚胎安全。執行當天,在法院的組織、見證下,醫生將兩名申請執行人保存在醫院試管嬰兒中心的2枚冷凍胚胎取出,經申請執行人確認2枚胚胎編號、名稱等信息無誤後,轉移至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保存設備中。

完成交付後,兩名申請執行人在相關文書中簽名確認,並承諾不對胚胎進行胚胎買賣、實施代孕等違反法律法規、倫理道德的行為。

法官說法

根據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胚胎不得買賣,也不能用於實施代孕。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無明文規定,但通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產生的受精胚胎含有當事人的DNA等遺傳物質,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與當事人有著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因此本案中兩名申請執行人對保存在醫院的冷凍胚胎享有監管和處置的權利,醫院不能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兩人基於法律所享有的正當權利,應當履行返還胚胎的義務。但是當事人在行使對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時,也應當遵守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且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來源:深圳羅湖區法院、深圳中院

原標題:兩枚冷凍胚胎的「執行之路」

編輯:張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snxx_G4BMH2_cNUg8uc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