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現金交付,打官司很容易敗訴!法官判案一般根據這兩點

2020-01-06   法寶小琳

在民間借貸關係特別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中,款項的實際交付關係借款合同關係有效成立與否,是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查明的事實。款項交付事實的查清,一般應當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況等多方面內容。在司法實踐中,以現金方式交易難以證明款項已經實際交付,需要對此問題謹慎對待。

審判實踐中捨棄銀行轉帳的便利安全、以現金交付巨額款項的情形,應當著重於對雙方關係、出借事由、款項來源、交付細節等事實的全面審查。

法院觀點:

1、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於案件事實存在重大爭議的,應當要求借貸雙方當事人本人、經辦人到庭,說明借款的原因、款項交付的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說明義務的,應當舉證不能的後果。借據載明的絕大部分金額通過轉帳支付,出借人主張剩餘部分系採用現金交付,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的,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2、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詞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於數額較大的現金交付,債權人僅憑藉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詢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於數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可根據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差異等,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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