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先生4月18日在朴朴APP上下了一單,買了幾樣菜,其中包括一份拌筍片,由於這份拌菜有一周的保質期,所以22日晚上黃先生才從冰箱裡拿出來,但他的孩子吃了一半,竟然發現拌菜裡面有一隻飛蟲。
黃先生說,他看了一下,這隻飛蟲和這份筍片很明顯是當時一起被「腌制」的,不是後面飛進去的,黃先生馬上在線聯繫朴朴客服,客服人員回應,可以把這份筍片作退單處理。
黃先生說,一份菜沒有幾塊錢,退不退單無所謂,希望朴朴人員到家裡來取證看一下,不是自己無中生有,而是確實是食品安全問題,朴朴的品控部門應該注意這種現象,反映給生產企業,這樣對消費者才是負責的態度。
但是黃先生的要求遭到了拒絕,客服表示,可以退錢,但無法上門取證,後來黃先生接到朴朴負責售後的一位女士用私人手機打給他的電話,給出的說法是,安排人員上門退單,然後東西拿走。黃先生覺得既然不是品控部門人員,也無所謂上不上門,單退不退全在朴朴對待顧客的態度,東西也不用麻煩他們拿走,他自己可以處理。
黃先生說,自己用朴朴快兩年了,這次售後處理方式,不太盡如人意,至少需要告知消費者怎麼杜絕這樣的事情再發生,讓消費者放心購買和使用,畢竟這是直接入口的熟食。福建新聞廣播「新聞三劍客」撥打朴朴網站上的兩部座機,都無人接聽。
福建閩君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建景表示,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可以要求商家進行賠償。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五百的,為五百元。另行規定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所以,黃先生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退還購買該商品的費用,並要求三倍賠償,不足一千的按一千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