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思殺人減刑案偵查10個月:所有可能逃避懲罰的後門都堵死了

2021-01-31     案件勞聞

原標題:郭文思殺人減刑案偵查10個月:所有可能逃避懲罰的後門都堵死了

今天上午(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郭文思故意傷害案作出一審判決。此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郭文思所獲減刑均系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得,對郭文思減刑的裁定均確有錯誤為由,撤銷對郭文思的九次減刑裁定,恢復對郭文思原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罰的執行。此次,市二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前罪恢復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市二中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文思到本市東城區一超市購物,在收銀台結帳時,因其將佩戴的口罩摘至脖頸處,在後面等待結帳的段某某提示郭文思要正確佩戴口罩,遂引起其不滿,郭文思走到段某某面前進行指責,用右手猛推段某某左肩,並用右腳勾絆其腳部,致段某某仰面倒地不起,後又俯身上前扭轉其頸部。隨後,郭文思還將見狀上前攔阻其離開的兩名超市員工打傷。段某某被送醫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個案件從發生到一審判決用了將近10個月的時間,警察在這10個月里做了哪些,為何還要偵查10個月?

舉個例子來說,比如復旦投毒案,需要證明什麼?

第一,投毒行為,哪些證據能夠證明投毒了?被告的供述,以及水桶的化驗結果。

第二,死亡結果,哪些證據證明被害人死亡了?被害人的死亡證明。

第三,因果關係,哪些證據證明被害人的死亡可以歸責到被告人的投毒行為?屍檢報告,證明死亡原因就是投毒。

想要證明犯罪就是在這三方面都需要證據證明,而且,僅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不能定案,在死刑案件中要求最高。

怎麼理解?

還是復旦投毒案,如果被告人拒絕承認自己投毒,那麼必須要找到證據證明,就是他投毒。如果只有他自己說投毒,但是投毒的毒藥不可能拿到,或者投毒的時間地點不可能,那麼也證明不了這個投毒行為。僅僅被告人說自己做了某行為,而其他證據沒有辦法證明的,不能定案。

同理,因果關係也是要求很高的。憑什麼說被告人的行為就能導致結果發生,需要一系列的證據,以及常識和科學規律來判斷。僅僅投毒是不是可能並不能導致死亡?會不會是因為其本身患有疾病而死亡?

最簡單的是結果,因為只有發生了結果才會追查。但是相當多的冤案就是把這個人的死亡誤認為那個人,以至於因果關係無法證明,而最後為了查獲兇手而捏造一個真兇出來。

至於其他的證據,比如怎麼到案,是不是到達法定責任年齡,這些證據都很重要,對於判刑結果也有影響,但是對於證明犯罪是否成立並沒有太大影響。除非這些證據與我上面所說的三個方面有關,否則這些證據都並不是證明是否發生犯罪的證據。

此案的告破,是有史以來網友參與度最高的經典案例,沒有之一,可以說有里程碑式意義。之所以稱其"經典",不僅在於案件引髮網友空前關注,更在於案件告破過程的全民參與性。

從郭文思毆打老人,和出獄,還有在獄中的連續減刑,都成為了全國熱點,全網網友對案情的分析推理及對誰是兇手的揣測,超出了此前的任何一個刑案。

所以公安機關不敢有絲毫鬆懈,為了不出紕漏,他們必須讓證據形成鎖鏈,完善證據鏈並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那麼簡單,能夠證明兇犯是殺人犯就行了,我們需要把郭文思所有可能逃避懲罰的後門堵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rsh5WncBDlXMa8eqw0F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