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19萬餘元後逾期兩年多
為此,銀行將擔保人告上法庭
要求在償還本金之外
還要支付17萬餘元的違約金
1.8萬餘元的滯納金
6.8萬餘元的手續費
歷經兩審後
法院於近日終審此案——
銀行收取違約金證據不足
駁回其索要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信用卡逾期會帶來嚴重的後果(CFP供圖)
法院終審判決認為,《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已明確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滯納金,至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是否收取違約金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必須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未協議約定的,索要違約金依據不足。
01
案情
借款人未還款 兩擔保人成為被告
給別人擔保,黃先生和王先生攤上了大事——被銀行起訴,吃了官司,起因是借款人陳先生未能按期還款。
2013年7月6日,陳先生向某銀行惠安支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辦理了一張信用卡。該卡信用額度為20萬元,消費透支年利率10.8%。在辦卡相關資料中,黃先生、王先生簽下了自己的名字,自願為陳先生在使用該信用卡過程中形成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陳先生使用該信用卡進行消費,但在2015年7月18日開始逾期,本金為19萬餘元。眼看著每天的滯納金噌噌往上漲,2018年9月5日,黃先生和王先生各出了9萬多元,將信用卡本金全部償還了,但尚欠的滯納金、手續費等未還。
今年3月份,銀行作為原告,將借款人陳先生、擔保人王先生和黃先生起訴到惠安縣人民法院,要求他們支付償還這些錢:截至2016年12月21日共計欠滯納金18047.99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累計拖欠信用卡違約金172258元,手續費68345.14元。
02
一審
用戶構成違約 得付17.2萬元違約金
庭審時,銀行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11月10日發布的《關於對部分貸記卡服務項目進行調整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其中載明,調整涉案銀行旗下的銀行收費標準中「滯納金」為「違約金」,調整「透支利率」檔次,自2017年1月1日執行。並稱,「滯納金」調整為「違約金」:調整前,滯納金的收取標準為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最低5元。調整後,違約金的收取標準為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最低5元……銀行因此認為,自己主張2017年1月1日前收取滯納金,2017年1月1日後收取違約金並無不當,且根據調整後規定的收取標準計算。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王先生和黃先生均認為,銀行主張約定的滯納金過高,超過法律標準,滯納金改為違約金是高利貸、利滾利,銀行的要求非常不合理。
法院一審結果支持了銀行的訴求,認定陳先生的行為構成違約,判決陳先生償還滯納金18047.99元、違約金172258元、手續費68345.14元。王先生和黃先生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陳先生追償。
03
終審
公告系單方行為 用戶無需付違約金
王、黃二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改判。
他們認為,根據《通知》第三條違約金和服務費用「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於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的規定,銀行自2017年1月1日取消滯納金後,違約金應當與陳先生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及相關收取方式與標準。然而,銀行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陳先生自2017年1月1日後的逾期未還款違約金進行協商,應當認為自該時點後雙方未約定違約金。銀行發布調整「透支利率」檔次,並將滯納金改為違約金的公告,仍然需要進一步證明其已將該公告送達陳先生並告知公告具體內容,否則不能視為銀行與陳先生就違約金達成協議。
經過審理,泉州中院認為,銀行發在網站上的公告系銀行單方行為,因此該公告不能作為銀行收取違約金的依據。銀行也未能提供其與辦卡人協議約定收取違約金的證據,因此對銀行主張該案訴爭款項應自2017年1月1日起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和黃先生上訴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陳先生應償還滯納金18047.99元、手續費68345.14元。王先生和黃先生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實際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陳先生追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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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泉州晚報
記者:黃墩良
編輯:張偲
審核:江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