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有6個原則性要求,一個也不能違反

文章導讀:徵收土地,有6個原則性要求,一個也不能違反!

一、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徵收土地必須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是用於商業開發用途的情況,就不是徵收土地的法定理由。

二、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

也就是說征地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

三、必須依法取得批准。

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徵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四、必須依法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楹庭拆遷團是這樣認為的。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徵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五、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楹庭認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並接受監督。

六、如果侵占、挪用征地補償款,應受到法律懲處。

征地款項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肆意侵犯或挪作他用。《土地管理法》第79條規定,侵占、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款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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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原創作者:楹庭拆遷律師團 朝歌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r_vJKmwBmyVoG_1ZBgN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