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務員酒駕醉駕,中央紀委處分規則,附13個真實案例!

2019-07-15     銅仁組工

公務員、黨員幹部有酒駕、醉駕等情形,會受到什麼處分?對以後有什麼影響?中央紀委又有哪些規定?

我是小公哥,來自「我是公務員」,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黨員幹部酒駕、醉駕的嚴重後果。

——小公哥

近期,在黑龍江、山東、湖南、河南等地,屢有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的典型案例被紀委監委通報。他們當中,既包括領導幹部、機關工作人員、農村黨員,也有國有企業員工、公立醫院醫生,處分類型從黨內警告到醉駕嚴重觸犯刑律而被開除黨籍、公職。

酒 駕 處 分

黨章規定,黨員應當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章規定了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比如「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紀嚴於國法,黨員酒駕觸犯了法律,必然也觸碰了黨紀的紅線。

酒後駕駛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於「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的規定,酒後駕駛行為與黨員的身份極不相符,影響了黨的形象,應當給予當事人相應的黨紀處分,但不一定開除黨籍。大多數情況下,酒後駕駛行為屬於一般違紀,可以給予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輕處分。

醉 駕 處 分

醉酒駕駛機動車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所以,如果達到醉酒駕駛標準,依據上述規定就應當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需要注意的是,對因醉酒駕駛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員幹部,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也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線 索 來 源

酒駕行為由交警部門查處,紀檢監察機關要想準確掌握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等違法情況,就需要與行政執法部門強化協作配合,做好紀法銜接工作。監察法實施後,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問題線索移送機制等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

酒駕的信息錄入公安局治安處罰系統後,紀委監委通過「大數據+監督」平台的數據比對,實時抓取到了這個線索。「大數據+監督」平台集納了當地39000餘名監督對象基本信息,黨員幹部和監察法規定的6類監督對象都被囊括進來,並且採集了涵蓋公安、民政等28個部門、10大類68小類206項共計10萬餘條監督執紀數據。在這個平台上,有一個「協同反腐」的功能模塊,可以實現與各職能部門行政處罰系統的數據導入和抓取。

「各部門實時導入的數據中,一旦有黨員、幹部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處罰,我們都會抓取到。」紀委監委案管室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酒駕的行政處罰數據導入平台以後,平台自動對比行政處罰和監督對象資料庫,提取出本批次行政處罰數據中的監督對象信息,經與公安機關詳細核對無誤後,納入區紀委監委問題線索庫,問題線索進入審批、分配流程,轉交或指定各鎮(街)紀委、各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進行處置。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13名處級領導幹部酒駕醉駕行為責任追究情況:

1.哈爾濱市道里區人防辦原主任、黨支部書記夏晶醉酒駕駛問題。2017年12月30日22時,夏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香坊區公濱路時被香坊區交警大隊查獲,經鑑定屬於醉酒駕駛。2018年1月6日,香坊區法院判處夏晶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夏晶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哈爾濱市重點污染源環境監管中心原副主任金世洲醉酒駕駛問題。2018年1月18日0時,金世洲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世茂大道與祥安南大街交叉口時被松北區交警大隊查獲,經鑑定屬於醉酒駕駛。2018年2月7日,松北區法院判處金世洲犯危險駕駛罪,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金世洲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3.哈爾濱市水政監察局副局長王岩木酒後駕駛問題。2017年12月29日19時,王岩木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亞布力滑雪旅遊度假區金牌大道4公里200米處時被度假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王岩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法警總隊直屬支隊原支隊長魏行舸(已退休)酒後駕駛問題。2017年12月31日20時,魏行舸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香坊區公濱路與紅旗大街交叉口時被香坊區交警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魏行舸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哈爾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杜國林(已退休)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1月16日20時,杜國林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道里區景江東路時被顧鄉交警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杜國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6.省國土廳礦產資源儲量處副處長宿永斌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1月12日18時,宿永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世紀大道與民生路口時被雙鴨山市交警支隊嶺西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宿永斌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7.綏化市農業委員會副調研員趙寶軍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1月9日13時,趙寶軍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北辰街與新興街交叉口時被綏化市交警支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趙寶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8.省農墾總局辦公室副調研員趙凱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2月11日21時,趙凱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珠江路與紅旗大街路口時被香坊區交警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趙凱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9.雞西市人民檢察院原副處級檢察員張傑(已退休)酒後駕駛問題。2017年12月29日12時,張傑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南大街與紅星鄉路交叉口時被雞西市雞冠區交警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張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0.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辦公室主任李相臣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2月3日22時,李相臣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紅旗大街與珠江路交叉口時被香坊區交警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李相臣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1.雙鴨山市商務局副局長劉恩忠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2月20日19時,劉恩忠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濱水東路時被雙鴨山市交警支隊特勤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劉恩忠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2.雙鴨山市政協辦公室副主任佟小范酒後駕駛問題。2018年1月22日20時,佟小范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中植路中段時被雙鴨山市交警支隊尖山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佟小范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3.佳木斯市職教集團管委會主任高光晟酒後駕駛問題。2017年12月23日14時,高光晟駕駛機動車輛行駛至沃爾德路被佳木斯市郊區交警大隊檢查,經鑑定屬於酒後駕駛。交警部門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處罰。高光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公職人員和黨員幹部們,要儘快習慣在嚴密的監督下,清清爽爽、規規矩矩地工作和生活。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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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黃欣 編輯:張楊德麒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q-W4C2wBmyVoG_1ZbSI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