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注意!員工不按規定走離職程序,可能要支付單位一筆賠償金

2019-11-18     法貓貓

不久前與朋友在餐桌上討論關於「辭職」的問題,一位從事法律行業的朋友表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想要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十天先公司提交書面的辭職申請就可以走人,然而另一名從事人力資源的朋友顯然並不認可。

這名從事人力資源的朋友表示,《勞動合同法》確實有這麼一條規定,但很多時候想跳槽的員工並不會理你這麼多,大多數人都是當天提出辭職,然後一個禮拜就想走人,而對於這樣的員工,公司是一點辦法都沒有。

對於這種想要急辭的員工,公司既不能以「扣當月工資」作為懲罰,又不能以「拒開離職證明」作為要挾,鬧到最後除了乖乖放人之外,似乎沒有更好的選擇。

員工擅自離職,公司真的束手無策嗎?

員工工如果想要馬上辭職,如果公司同意的話,的確可以馬上放人,然而大多數公司都會希望想要辭職的員工能夠提前三十天通知,這樣公司也可以有時間招聘新員工來頂崗,畢竟不是每個公司都有儲備員工能夠及時補上空缺的職位。

關於員工辭職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處於試用期的,只需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來,如果想要辭職的員工既沒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又沒有履行提前三十天告知的義務就直接走人,那這樣的行為肯定是違法了我國的法律規定,那麼面對擅自離職的員工,公司難道真的束手無策嗎?

很顯然不是,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協議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話,那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舉個例子

趙峰於2017年11月15日入職深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擔任產品經理一職,入職時和公司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內除了約定趙峰每個月的薪資待遇以及崗位職責外,還註明了一條:正式員工想辭職的,必須提前三十天告知公司。

2019年10月8日,趙峰再沒有告知公司的前提下,於國慶放假完後突然離職,離職前趙峰的平均工資為7500元。而後公司給趙峰發送《自動離職通知書》,表示對於趙峰擅自理智的行為,公司按照員工自動離職處理。

隨後公司人事與趙峰聯繫,表示因為趙峰的擅自離職,導致公司因未能完成客戶交代的事情損失了12000元,要求趙峰承擔這筆賠償,趙峰收到後拒絕陪產。

隨後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仲裁委裁決趙峰賠償公司損失,然而仲裁委在審理後拒絕了公司的訴求,公司選擇起訴至申請深圳人民法院。

法院:員工需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然而趙峰於國慶後便離職的行為,很顯然違反了這條規定,而從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因為趙峰的擅自離職,導致公司損失了12000元。

趙峰當即表示,自己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況且他在國慶之後已經和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已經不屬於公司的員工,自然沒有義務需要賠償公司的損失。

最後法院做出判決,趙峰擅自離職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而《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了員工若是違反法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最終法院判決趙峰賠償公司12000元。

總結

看完上訴案例後,相信大家都已經明白,對於那些擅自離職的員工,公司只要能夠出示相應的證據證明,因為該員工的擅自離職導致公司損失了多少錢,那麼離職員工就需要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對於擅自離職的員工而言,公司並非完全束手無策。

但是,如果員工已經履行了提前三十天告知的義務,那麼公司就必須放人,我國法律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在保障用人單位自身的權益,只要其中一方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就得承擔賠償責任。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p8dFfm4BMH2_cNUgb37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