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員工被區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企業不服,向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區政府維持了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企業遂將區人社局、區政府起訴至法院。日前,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驛城區人社局、驛城區政府敗訴。華商報記者6月3日獲悉,兩被告暫未上訴,前員工作為第三人提出上訴。
法院判決書
前員工被認定為工傷,企業起訴區人社局、區政府
近日,河南省某商貿公司職工徐先生向華商報記者反映,他們公司主要向駐馬店某超市各個分店供應散裝醬菜,公司在該超市各分店上貨點安排有專業的促銷員,並與超市簽訂了聯營租賃經營合同。劉女士是他們公司在上述超市中華店醬菜櫃檯的聘用銷售員。2018年9月21日下午,劉女士接受所在超市散雜課長張某某的安排,乘坐超市員工李某某的電動三輪車一起給超市的客戶送月餅。途中,因李某某操作不當,劉女士從電動三輪車上跌到地上受傷住院,醫院診斷為胸12椎體壓縮骨折,經司法鑑定,劉女士的傷殘等級為十級。
徐先生介紹,他們公司與駐馬店上述超市簽訂的聯營租賃經營合同明確規定,公司員工只是在超市上貨點工作,人員管理由公司負責,供貨點的員工不得對外宣稱是超市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員。另外,公司有明確的規章制度:在各超市攤點上崗的臨時雇用工,在上崗時擅自離崗外出,辦本崗無關的私事,視為自行自動放棄聘用合同的約定,並扣發所餘留的所有工資。
認為劉女士私自離崗,事發後,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解聘了與劉女士的聘用關係。2019年7月,劉女士向驛城區人社局提出了工傷申請,驛城區人社局認為劉女士的情況符於工傷認定範圍,認定劉女士系工傷。
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認為,劉女士是該公司雇員,上班期間擅自離開崗位,和超市工作人員外出送月餅的行為不屬於工傷。另外,事發後,劉女士將駐馬店該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超市向其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5萬餘元。2020年4月,該民事案件已經二審結束,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劉女士的訴訟請求。因此,公司向驛城區政府提出行政複議。2019年12月,驛城區政府複議後維持了驛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徐先生所在的公司對此不服,依法將驛城區人社局、驛城區政府起訴至驛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撤銷驛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和驛城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法院一審:工傷認定不合法,撤銷工傷認定書、行政複議書
2020年4月24日,驛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認為,驛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違法,原因是《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劉女士受傷既不在工作場所,又不是因工作原因,屬於給他人幫工,因此認定工傷明顯錯誤。
驛城區人社局辯稱,徐先生所在的公司與劉女士存在勞動關係,劉女士外出送月餅的行為屬於工作範疇,其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驛城區政府辯稱,驛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驛城區政府複議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複議結果應當維持。
第三人劉女士稱,驛城區人社局、驛城區政府作出的決定都是正確的,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持。
驛城區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徐先生講述的事實基本一致。法院同時查明,事發後,劉女士因生命健康權糾紛向驛城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駐馬店某超市及該超市中華店。2020年1月16日,驛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某超市有限公司賠償劉女士各項損失14萬餘元(已扣除超市支付的醫療費5000元)。2020年4月20日,經案經過二審,駐馬店市中院維持原判。
驛城區法院還查明:某超市有限公司(甲方)與河南省某商貿公司(乙方)簽訂聯營租賃合作經營合同,約定:河南某商貿公司租賃某超市有限公司中華店櫃檯經營,租賃商戶內的銷售、商品及人員的管理由乙方負責。乙方及其雇員不得對外稱其為甲方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員,但為統一形象,商戶營業員應穿著甲方工裝。
驛城區法院認為,被告驛城區人社局受理劉女士的工傷認定申請後,履行了一定的調查程序,查明劉女士系原告公司員工,但是,劉女士受傷時是在為本公司工作,還是在為其他公司工作,被告驛城區人社局沒有查清。根據相關法院判決書可以認定,劉女士送月餅的行為是受某超市有限公司中華店散雜課長張某某安排與超市員工李某某一同給客戶送月餅,而非本公司領導的安排。劉女士送月餅的行為與河南某商貿公司無關。從某超市有限公司與河南某商貿公司簽訂的聯營租賃合作經營合同看,兩公司之間不具有相互提供雇員幫助工作的義務。劉女士所受傷害非因本職工作造成,而是為超市幫忙的行為,且通過民事訴訟,劉女士已經得到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賠償。因此,被告驛城區人社局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准,不具有合法性,應當予以撤銷。複議機關沒有履行嚴格的審核義務,對事實同樣沒有查清,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不具有合法性。2020年5月22日,驛城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驛城區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撤銷驛城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
第三人:員工在超市一直是雙重管理,提出上訴
華商報記者6月3日下午從驛城區司法局、驛城區人社局獲悉,截至目前,驛城區政府、驛城區人社局並未上訴。隨後,華商報記者從一審主審法官處證實,上述兩單位目前確未上訴。
6月3日下午,該行政訴訟第三人劉女士告訴華商報記者,她對驛城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已委託律師上訴,這一消息同樣得到一審法官證實。
劉女士說,她今年52歲,之前和河南某商貿公司具有勞動關係,該關係已經過相關法院判決書認定。「我是被原公司派到某超市中華店工作的,期間一直受超市和原公司的雙重管理,受超市安排,給超市幹活是經常性的,也是大家都知道的,這些都有證人證言。」劉女士強調,給超市送月餅,是超市領導安排的,並非她私自離崗。上訴狀中,劉女士稱,原公司與超市簽訂的《聯營租賃經營合作經營合同書》約定:乙方(河南某商貿公司)應保證其商戶營業員服從甲方管理,遵循甲方各項規章制度。該項規定可以表明她作為公司的員工,也要服從超市的管理。
劉女士說,一年多來,她維權實在不容易,先後和原公司、超市打了幾場官司,超市的賠償不久前才到位。她的受傷時間是工作時間,同時是服從超市的管理,是在完成工作的路上,屬於工傷範圍,並不是給他人幫工,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驛城區人社局認定她受傷屬於工傷的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綜上,她請求二審法院查明真相,依法撤銷驛城區法院一審作出的行政判決書,依法維持驛城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依法維持驛城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維護法律的尊嚴。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本案中,對於派出員工到底歸派出公司管理還是接受雙重管理,雙方分歧較大。在劉女士起訴某超市有限公司的民事判決書中,華商報記者看到驛城區法院查明的某超市有限公司(甲方)與河南某商貿公司(乙方)簽訂的《聯營租賃合作經營合同書》約定:河南某商貿公司租賃某超市中華店櫃檯經營,租賃商戶內的銷售、商品及人員的管理由乙方負責。乙方及其雇員不得對外稱其為甲方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員,但為統一形象,商戶營業員應穿著甲方工裝。商戶營業員,由甲方統一培訓,乙方應按法律規定給予營業員、導購員應得的一切勞動待遇。甲方按其商戶營業員管理規定,並參照甲方各門店有關員工管理制度對商戶營業員進行管理。乙方應保證其商戶營業員服從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現在不是賠償多少錢的問題 ,我就是要為自己討一個公道。」劉女士稱,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她還會繼續申訴。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張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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