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遊戲》:法律點成了最大的BUG

2020-06-11     法律讀庫

原標題:《十日遊戲》:法律點成了最大的BUG

友情提醒

公眾號平台改變了推送規則,每次閱讀後,請給我的文章點一下 「在看」

作者:無益君

國產懸疑劇《十日遊戲》講述了一個不同尋常的「綁架」故事:

遊戲製作人于海邂逅投資人沈輝的女兒「路捷」,于海惱怒沈輝的撤資,「路捷」痛恨沈輝的薄情,二人一拍即合,設計了一出虛假的綁架案,由於海「綁架」「路捷」,然後向沈輝勒索四百萬。

劇情如果僅僅是這樣,在國產劇不斷推陳出新的當下恐怕激不起一星半點的浪花,更不符合懸疑劇的定位。該劇的最大看點體現在局中局的劇情設計。

當于海順利拿到贖金並「釋放」「路捷」之後,卻震驚地看到路捷遇害、陳屍野外的新聞,而自己則成了綁架殺人案的頭號嫌疑人。

滿腹疑雲的于海經過深入調查,終於發現了一個驚人的秘密——「路捷」不是真正的路捷,而是路捷的姐姐沈芸。

原來,路捷在與沈芸的肢體衝突中邂逅致死,沈芸誤以為自己失手殺死妹妹,在父親沈輝的授意之下喬裝成路捷的樣子離家出走,不巧碰到于海,於是將錯就錯、製造假綁架案,以達到嫁禍給於海的目的。

不得不承認,這一巨大反轉大大地提升了故事的精彩指數,讓不少觀眾體驗了一把被驚到了的感覺。當然,這要歸功於原著《綁架遊戲》作者東野圭吾的匠心獨運,這就是人們常說的「藝術來源於生活而高於生活」吧。

近兩年來,以《白夜追兇》、《無證之罪》為代表的國產懸疑劇異軍突出,在一路收穫口碑的同時為豐富國產劇市場做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

這些懸疑劇大多以罪案偵破為主題,在正義戰勝邪惡,真相逐漸浮出水面的過程中,觀眾往往會體驗到一種燒腦的快感。

不過,既然是罪案題材,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問題,很多情況下, 法律問題設計得是否巧妙並符合實際,不僅會影響到電視劇的觀賞性,更直接決定了電視劇創作的成敗。

遺憾的是,《十日遊戲》劇情中一個關鍵法律問題的設計粗疏成了該劇最大的敗筆。

于海之所以綁架「路捷」,很明顯有經濟壓力的驅動,但是基於良知尚存的好人人設,于海的犯意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受害人」誘導出來。

而「路捷」之所以要教唆于海綁架自己,不過是要嫁禍栽贓給於海,以掩蓋真路捷的死亡真相。

那麼,路捷是怎麼死的呢?

當時的情景是,路捷手持毒品注射器扎向沈芸,沈芸極力抗拒,在推搡中路捷腳滑,頭磕在廚台稜角上,當場流血死亡。沈芸手足無措,給父親沈輝打電話(沈芸沒有在第一時間撥打120求救電話,本身就不合常理),沈輝回到家,看到驚惶無助的沈芸和倒在血泊中的路捷。思忖再三,沈輝對女兒沈芸說:「你走吧。」

為什麼要走呢?接下來,沈輝說出了全劇最雷人的一句話:「你殺了人啊!要坐幾十年牢啊!」

可以說,全劇匪夷所思的劇情完全是基於這樣一個邏輯和心理前提,即沈輝和沈芸父女二人都認定了是沈芸殺死了路捷(事後的屍體檢驗顯示,路捷的死亡與死前大量吸食毒品有關),沈芸因此要被判刑(坐幾十年牢)。

反過來說,正是出於對刑事責任的恐懼和逃避,才有了沈芸的喬裝出走和後來綁架遊戲的籌劃。可問題是,沈芸有可能因此坐幾十年牢嗎?

其實,不需要有多麼了解刑法,單是從一般的經驗性常識出發也能夠得出一個基本的判斷,路捷的死沈芸或許有一定的「責任」,但是不等於說沈芸殺死了路捷,本案與一般的殺人案有著本質的不同,沈芸根本不可能為此坐幾十年牢。

當然,這是經驗性的分析,未必絕對可靠。考慮到故事發生在中國,下面就結合我國現行刑法做一點專業的分析。

我國刑法上有故意殺人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這樣兩個罪名: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可見,只有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被告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上,即便被判無期徒刑,做幾十年牢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比較少見,因為無期徒刑可以減為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很明顯並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因為沈芸沒有殺人的故意。

那麼,沈芸的行為能夠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嗎?

也不能。

因為過失致人死亡是指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過失又分為兩種,分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沈芸在本案中有過失嗎?很明顯沒有。面對路捷的行兇,沈芸的抗拒和推搡都是出自自衛的本能,根本談不上過失。如果一定要把沈芸的行為解釋為「過失」,那這個「過失」就太寬泛了,實際上對當事人提出了不合情理的高度注意義務。

那麼,現實生活像本案的這種情況,應當如何認定呢?一定有人會想到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按照這一條款的字面描述,沈芸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路捷持毒品注射器扎向沈芸,無疑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沈芸當場作出抗拒、推搡的動作,目的是為了制止這種不法侵害,在這種過程中造成了不法侵害人路捷的死亡,完全符合刑法對正當防衛的界定。

當然,我國刑法還對防衛人的防衛權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要求防衛行為不能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20條第2款)

那麼,沈芸的行為屬不屬於防衛過當呢?應該不屬於。

我們不能因為有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結果就認為防衛行為過當,而應全面考量防衛行為的方式、強度和後果來做綜合認定。

本案中,沈芸的防衛行為完全是其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所必需(我們總不能指望一個理性人面對不法侵害束手待斃),而且無論從方式還是強度上來看都是極度克制的,沒有超過必要限度。至於出現了死亡的後果,那是防衛人不希望看到的,也是她沒有預料到的,應該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綜合這幾方面因素,沈芸的行為不應該認定為防衛過當。

我國刑法還承認某些特殊情況下防衛人的「無限防衛權」,即「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第20條第3款)援引「無限防衛權」無疑更有利於為沈芸脫罪,但在筆者看來,其實並無必要。如上所述,本案的情形可以被一般正當防衛的概念所涵攝,因而無需啟用「無限防衛權」這樣一個撒手鐧。當然,路捷當時的侵害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正在進行行兇」,理論上可能會有一定爭議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理論上對正當防衛還有一種較為狹義的觀點。如高銘暄教授主編《刑法學原理》如此界定正當防衛:「正當防衛就是採取對侵害人造成一定損害的方法,反擊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的行為。」(《刑法學原理》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96-197頁)張明楷教授的觀點與此類似,他說:「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辦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刑法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74-175頁)

按照這種觀點,正當防衛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防衛人以積極攻擊的形式損害侵害人的利益,而不是簡單的消極防禦。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沈芸面對路捷毒針的威脅,也針鋒相對,或者搶下對方手中的毒針予以反擊,自然屬於正當防衛,而本案明顯不屬於這種情況。所以,沈芸的行為應該不符合狹義上的正當防衛。基於「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如果沈芸主動回擊構成正當防衛,那麼她消極的抵禦自然屬於一種更為正當的行為。

綜上所述,沈芸既沒有殺害路捷的故意,也不可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路捷的死亡,從主觀上看,沈芸沒有任何可歸責性。以期待可能性的標準來衡量,沈芸當時無論是抗拒還是推搡,都是出於人的自然本能,我們不能期待她做出更為克制的行為。所以,沈芸對路捷的死並不負有刑法意義上的責任。如果不考慮吸毒的因素,路捷的死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定為意外事件應該更為合適。

當然,無論是認定為意外事件還是正當防衛,沈芸的行為都不構成犯罪,她更不可能為此坐幾十年牢。令人無語的是,無論是沈芸(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青年)還是沈輝(成功企業家)竟然都沉浸在不約而同的認識錯誤中不能自拔,政府多年的法制宣傳在這對父女身上竟然看不出一點成效。

相比於《十日遊戲》的雷人情節,原著《綁架遊戲》的情節設計無疑更為真實可信。姐姐樹理擅自使用妹妹千春的保養面霜,引髮姐妹二人的肢體衝突,在撕打中千春順手拿起一把剪刀刺死了樹理。在小說中,千春的行為被解釋為防衛過當,這樣,後來的人物行動和情節展開才順理成章。而《十日遊戲》為了打造更加正面、美好的女主人設,改動了關鍵的情節,女主的形象確是得到了改善,但是卻抽去了故事情節得以展開的邏輯底座,可謂得不償失。

最後奉勸影視劇的編劇們,在創作、改編故事時,一定要慎重對待其中的法律點,如果一定要觸碰,最好徵求一下專業人士的意見,避免傳遞給觀眾錯誤的信息,畢竟,已經2020年了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nfxLrXIBnkjnB-0zZa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