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0萬簽約購買別墅,履約過程中購房人卻發現,別墅的牆外有好幾個墳頭,清明節還有人來上墳。購房人認為,這屬於賣房人應當告知的重大瑕疵,對方卻未告知,因而將賣房人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且雙倍返還定金100萬元。8月17日,這起案件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諸葛女士計劃購買被告閆女士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霄雲橋附近的一棟3層別墅,約定總價款為4600萬元。今年4月6日,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諸葛女士為此支付了50萬元定金。
履約過程中,正好趕上清明節,諸葛女士意外發現,別墅院落牆外的小樹林間,竟然有好幾個墳頭。諸葛女士走訪鄰居和物業得知,此處墳頭存在已久,每逢民間祭奠,都有人前來祭掃,包括焚紙、擺花、擺供品等。
房屋外圍有墳頭是否屬於合同法中的重大瑕疵?是否屬於賣房人應當告知的內容?這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諸葛女士認為,她在補充協議中明確約定,出賣人承諾房屋無重大瑕疵,亦不是「凶宅」,該條款正是表達了她對傳統忌諱行為的牴觸。被告對墳頭之事應當如實告知,但被告卻隱瞞了這一重要因素,違反了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屬於違約行為。
然而閆女士卻表示,涉案房屋是從前房東手中購得,購房後她並未實際居住使用,在原告發現並告知她小區外圍存在墳頭之前,她對此並不知情,不存在隱瞞一說。
根據市政規劃,涉案小區外圍的土地屬於綠化帶,並非作為公墓規劃使用。如果小區外圍存在墳頭的情況屬實,諸葛女士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拆除違建,消除影響。
閆女士認為,涉案房屋確實無重大瑕疵,不屬於「凶宅」,房屋內也未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區的外部環境不屬於房屋的構成部分,也不屬於其賣房應當承諾的範圍,亦不影響房屋的購買和使用。一般人對傳統忌諱的認識並不包含小區外圍的不利因素。
因此,閆女士認為自己並無違約行為,原告無權要求解除合同和返還定金。法院今日未對此案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