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我們結婚十年了,他竟找小三,如何讓他凈身出戶?

2020-04-03     法律讀庫

作者:琚敬律師,微信號:quietju ,公眾號:琚律言法。



我的一位諮詢者,一上來就向我哭訴"琚律師,我老公跟我結婚十年了,我辛辛苦苦在家照顧孩子,他竟然找小三,我剛知道的……"當事人向我細數了怎麼發現的男方出軌,他們怎麼兩地分居,她如何辛苦照看孩子,發現男方出軌後如何的崩潰難以置信……


在一團糟的關係中,她失去了方向,失去了理智,甚至忘記了來找我的目的,我問她,你冷靜下來,你想幹什麼,是要挽留他,繼續婚姻,還是想要要結束這段婚姻。

她停止哭泣,看著我,哦,我還沒完全想好,但是我跟他提了離婚,我想讓他凈身出戶,他出軌了,就應該凈身出戶。


我告訴她,法律上沒有出軌就要凈身出戶一說,出軌凈身出戶是影視劇里的橋段。婚姻中很多出軌方,還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因為他出軌就讓他凈身出戶。


她問我,你幫我想想辦法,即使現在不跟他離婚,我也要為我自己留好後路。

我問,他現在態度怎麼樣,是想離婚還是維持婚姻關係?


"他不想離婚,痛哭流涕地跪下求我,還向我保證絕對不再犯錯,不跟那女的來往了……"


通過她給我敘述的相關情況,我給她分析如下:

1、 現在不是堅決提離婚的最好時機

因為他倆婚後在北京購買了兩套房,兩輛車,這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收入也很高,有存款,如果堅決提離婚,只能分得一半財產,達不到讓對方凈身出戶的目的。


2、 想辦法讓對方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給自己和孩子足夠的保障

男方現在有悔改的意願,兩個人孩子都九歲了,可以考慮給他一次機會,但是要趁著他心懷愧疚的時候讓他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寫明因男方出軌有過錯,同意所有的婚內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萬一以後日子真的沒法過了,女方起訴離婚,根據婚內財產約定,要求對方凈身出戶,也只有這樣,才有可能讓對方以後凈身出戶。


幾年後聽她說,她聽了我的建議,沒有堅決要離婚,而是回去趁機讓男方簽訂了婚內財產約定,之後男方真的改過自新,現在對老婆孩子都特別好,一家三口小日子恢復了之前的幸福。


女方通過讓對方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給了自己一份保障,如果婚姻再有什麼變故,她可以體面的全身而退,因為她手裡掌握著大把的財產。


男方因出軌理虧,且明白自己要是離婚就得凈身出戶,所以倍加珍惜家庭,彌補妻子和孩子。一個瀕臨破裂的家庭,因為我的建議重獲團圓,讓我倍感欣慰。


"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所有找我諮詢離婚或者想要起訴離婚的當事人,我首先是勸他們不離,和解談判解決問題,真的關係無法緩和,非得離了,我才會幫他們打官司。

什麼是婚內財產協議,法律怎麼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依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願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這種財產約定在法律上被稱為"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雙方對於婚前或者婚後約定的財產歸屬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約定了婚內所有財產歸一方所有,離婚時會獲得法院的支持。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形式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約定

實踐中,經常有人會說,他說好的財產歸我,或者說好的婚後AA制,我們的工資也是各花各的,但是口頭形式的約定,一來發生糾紛很難舉證有口頭約定,二來我國婚姻法第19條明確規定,婚內財產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哪怕有錄音證據,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二、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而不能寫成離婚後歸一方所有

簽署婚內財產協議要注意措辭,寫成經雙方經協商,婚內的房子、車子等財產歸一方所有,而不能寫離婚後歸一方所有。如果約定離婚後歸一方所有,就變成離婚協議的性質了,離婚協議必須經雙方到民政局登記離婚才生效,沒離婚之前是不生效的。

三、約定歸一方所有,而不是歸子女所有

約定歸子女所有,從協議性質上看就不再是婚內財產約定了,而是雙方對子女贈與協議了。如果雙方在婚內沒有給孩子辦理房產的過戶登記,贈與不生效,一方隨時可以反悔,離婚時還能分得一半財產。


當然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還有其他許多注意事項,建議協議起草委託給專業律師,否則可能費勁心思讓對方簽署的協議也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能讓女方在婚姻中更有安全感地生活,也能讓女方更體面地離開,但我並不建議和諧幸福的婚姻中,提前預防性地簽署這種協議,那樣婚姻的味道就變了。


一紙協議拴不住忠誠,綁不住感情,協議只是亡羊補牢,婚姻中,雙方用心經營才最重要。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nGO9P3EBnkjnB-0zi50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