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鄢樹樹(北京師範大學)
2020年伊始,一場疫情悄然來襲,擾亂了所有生活常態。緊迫的生存需求下,各地陸續開始實施交通管制,民眾日常出行受阻。此態勢下,由車輛租賃合同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疫情之下、春節之間,無限延遲還車、強制被續租,更是糾紛的重災區。
公開的裁判文書是國內外研究中國司法重要的數據來源,也是司法審判實務的側寫。通過元典智庫檢索可知,從2008年截至2019年的民事一審判決書中,法院在裁判分析過程段說理時援引「不可抗力」的文書量為112684篇;援引「情勢變更「的文書量為11955篇,且整體而言,總涉訴量呈逐年攀升趨勢。
根據目前各地法院對疫情適用的指導意見來看,不同地區的審判規則並非全然一致,「非典疫情」也有先例。鑒於情勢變更的不可預見性低於不可抗力,且二者制度目前設計上的銜接問題,「新冠疫情」確有在不同案件中適用不同原則的空間。
那麼,這場疫情究竟是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認定和適用的?釐清上述問題,是定性歸責、定分止爭的有效路徑。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裁判
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同時,我國《合同法》第94條、第117條、第118條、第311條、第314條也就「不可抗力」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看似簡單,但「不能合理預見」這一帶有主觀性質的要件,卻有難以準確定性的特點,究竟何種事項能夠歸屬其中,在具體糾紛中是否屬於「不可合理預見」,需要綜合各類因素進行全面考量。
不可抗力的實務裁判
以元典智庫為檢索源,截至2019年,【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由下,原告的訴請理由中含有【不可抗力】的一審判決文書共計29篇,數據清洗後剩餘9篇,具體情況如下:
二、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裁判
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情勢變更原則,是現代債法中關於合同之債效力的重要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
「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於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約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雙方在交易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其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關於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序,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指出:
「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司法實踐中,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嚴格把握,中、基層法院不能自行決定適用,應逐級報高級法院審核。
司法實務中,與情勢變更並行出現較多的還有一個概念,即「商業風險」。「商業風險」並非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正常的市場價格波動產生的營業風險,更多是作為與「情勢變更」這種異常或劇烈經濟波動相比較的一種情形,一般認為屬於正常商業風險範疇就不會被認為構成情勢變更或艱難情勢。
情勢變更的實務裁判
以元典智庫為檢索源,截至2019年,【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由下,原告的訴請理由中含有【情勢變更】的一審判決文書共計5篇,具體情況如下:
三、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認定及適用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認定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雖然在合同法領域存在較大的相似性,在許多方面具有相通之處,但二者還是存在差異的。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在法源上迥異,各國對二者的立法亦有所不同。
不可抗力主要解決的是如何免除履行義務及違約責任問題,制度重心在合同責任免除上;情勢變更主要解決的是通過合同變更使合同能夠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繼續履行的問題,制度重心在維繫合同履行上。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差異
不可抗力 | 情勢變更 | |
表現形式 | 自然災害:颱風、洪水、海嘯、乾旱等 社會事件:戰爭、暴動等 | 嚴重的通貨膨脹、金融危機、政府經濟政策的轉變等 |
影響後果 | 合同履行不能 | 繼續履行合同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行使條件 | 履行了附隨義務後即可發生法律上的後果 | 必須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來決定 |
適用範圍 | 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 合同責任 |
責任承擔 | 法定的免責事由,法官不享有自由裁量權 | 非法定免責事由,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 |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適用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政府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上述發言為因疫情引發的合同糾紛處理提供了重要指引,但這並不適用疫情期間所有的合同,其法律後果也並非適用所有情形。判斷疫情之下有關的合同糾紛究竟應當適用「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原則,其核心有兩點:
第一,因果關係。
即該合同的不能履行是否與疫情及由此採取的防控措施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確係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新型肺炎」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則應當按照「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影響程度。
即疫情及由此採取的防控措施對該合同的履行產生的影響程度具體如何,究竟是根本不能履行還是若按照原合同履行將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嚴重不公的結果。
實際上,此類糾紛中,首先關注的應該是合同履行問題,其次才是損害賠償、責任分擔問題。如果是由於「新型肺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則應當按照「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但如果尚未達到完全履行不能的程度,只是若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019年年底公布的《民法典(草案)》第533條規定,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這條規定與《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6條規定相比,顯著變化是在情勢變更適用範圍上不再排除不可抗力,這意味著,發生不可抗力情形,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且對適用情勢變更的程序沒有明顯的限制。目前《民法典》還是草案,不能直接援引適用,但可能是未來此類糾紛的審判參考。
綜上所述,本次疫情及防控措施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徵,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但是,在具體案例中,相關無法履行義務的結果要和不可抗力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無法適用不可抗力。但是,在排除適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存在適用情勢變更的空間,且也可能存在將其作為「酌定免責事由」進行裁判考量的情形。
四、總結
就前文所提的春節期間租車出行,而因疫情及管控措施引發的糾紛而言,可以參考以下解決方式:
就租車人來說,首先可以關注雙方簽訂的租車合同裡面,是否已經載明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相關條款。與此同時,租車人可積極線上或者電話聯繫出租方,通過友好協商,妥善解決矛盾分歧,例如順延租期、減免租金等;對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尋求解決。
此外,因租車人一般在整個糾紛過程中,具有及時恰當履行告知的義務且在後續的訴訟過程中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疫情及相關管控措施對合同的影響程度及因果關係,因此租車人可以在前期各環節收集相關證據,以備訴訟舉證。
對租車公司而言,也需要勇於承擔社會責任,與用戶一起共克時艱,讓消費者有更好的用戶體驗,對企業的後續發展而言也是意義深遠。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n5hpi3EBnkjnB-0zJv3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