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抵債房,如今卻面臨房財兩空,我該怎麼辦?

2020-07-17   TV法律微服務

原標題:買了抵債房,如今卻面臨房財兩空,我該怎麼辦?

房子,已經成為老百姓一生最大的追求和最可靠依賴的財產。生活中一旦出現有人借款但是有房產作擔保,很多朋友會認為,這樣的錢可以借,畢竟人跑了房子還在,這也就出現了「以房抵債」的情形。這類事件中,有的是民間借貸與房屋買賣法律關係相交織,有的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雙方簽訂「以房抵債」協議,有的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簽訂「以房抵債」協議,還有的是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後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等等。小編需要提醒的是,「以房抵債」的問題非常複雜,既涉及到的法律關係以及其性質的認定問題,同時還涉及到擔保、流押、禁止等問題,更牽涉到虛假訴訟的問題,在對方提出以房抵債的時候,千萬小心謹慎。

今天,走進《律師幫幫忙》演播室尋求幫助的陳女士,為要債款,不惜花費重金購買抵債房,不料購房幾年後,自己卻成為被告,如今,房產早已順利過戶,但陳女士在訴訟中卻連連敗訴,難道真要面對房財兩空的局面嗎?王興華律師將為陳女士梳理這環環相扣的債務風波,幫她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尋找突破點,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回顧

一屋兩人,三餐四季,這是陳女士和丈夫原本擁有的平凡小日子。而這一切似乎從2015年購房之後,便被打破了。

陳女士為了向魯某追討債款,同意以購買房產的方式抵掉債款。隨後,在2018年,一張法院的傳票卻突然打破了陳女士與丈夫平靜的生活。

這次訴訟是從未出現過的原房主,將陳女士告上法庭。據陳女士說,當初自己購房的時候,是魯某拿著原房主的全權委託公證書,配合陳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之後在訴訟的過程中,陳女士才知道這套房子有很多的利益相關人。房子在出售給陳女士之前,就已經有了300萬的他項抵押,抵押給了王某名下。

在經過兩次訴訟之後,一審判決陳女士敗訴,返還房屋,二審維持原判,再審申請也被駁回,面對連連敗訴的局面,陳女士和丈夫眼看著自己的房屋要被強制執行,而當初自己出資購房的300萬元購房款也無法追回,難道真的要房財兩空嗎?

當初原本是魯某用房屋抵債給陳女士,如今卻使得陳女士深陷官司還面臨虧損錢財的風險。陳女士除了應對眼前的麻煩之外,還曾經試圖對原房主李女士另案起訴,但訴求卻遭到法院駁回,陳女士又該如何追回自己的購房款呢?讓我們聽聽王興華律師的說法。

律師支招

王興華律師表示,事情的根源在於原房主李女士,為了幫助自己的男朋友辦理貸款,她實際上變相處分了自己的房屋。面對案件中複雜的法律關係,王興華律師表示,一定要找一個中心點,像陳女士的情況,案件的中心點實際上就是魯某,抵押權人以及處分權利人,都以他為中心,這樣一來法律關係就相對變得更加清晰。

李女士的房屋當時價值500萬,而她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將房產以300萬或者400萬元被出售,而自己又沒有拿到錢,確實存在損失,但是,她的責任在於,她確實用自己的房產辦理了抵押,同時辦理了全權委託的公證書,相當於將房產的處置權交給了別人,這樣他人就有了處分李女士房產的權利。

因此,王興華律師認為,法院認定,最初的法律關係為惡意串通,但是不應是陳女士和魯某之間發生惡意串通,而應該是魯某和處分權利人宋某之間,可能涉及惡意串通,畢竟他們的行為違反了《擔保法》第40條,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王興華律師認為,本案中實際上存在過錯的是原房主李女士,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如果房屋買賣被認定無效,那麼陳女士夫婦所支付的房款應該退回到原始狀態,現在的爭議焦點恰恰是李女士認為自己沒有拿到房款,但是從法律上來說這是錯誤的。李女士授權給宋某,但是她又將錢轉給了王某,在這中間的複雜人物關係,已經造成了當事人陳女士非常被動的原因。

王律師為陳女士梳理了複雜的法律關係,並且表示,想要主張自己的權利,還是需要找到原房主李女士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相關訴訟解決糾紛。在支付房款方面,陳女士可以清楚的證明存在交易,並已經支付房款。在之前的訴訟中,原房主李女士表示不認可,但是法庭並沒有完全採信,因此這個證據對於陳女士來說,非常重要。如果可以鑑定一下形成時間,那麼法官會在日後的審理中,對陳女士是否屬於善意購房作出合理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