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男子醉酒後凍死在朋友家門口,兩名同桌飲酒者被法院判處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桌飲酒人對醉酒者負有什麼救助義務?「醉酒免責條款」能否免責?記者就此採訪了相關律師。
客人醉酒後凍死 主家多次查看沒有救助
法院查明,2018年1月25日晚上九點多,王某喝酒後又來到於某家中,與於某、鄒某、劉某共同飲酒。於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經醉酒,仍與他共飲。期間,王某喝了一杯多白酒。
當晚十點左右,於某覺得王某和劉某喝多了,就將他們趕走,自己繼續與鄒某喝酒。「王某出門時走路歪歪晃晃,說話不清楚,已經上頭了。」於某供述。
十點半時,於某和鄒某二人在樓道單元門內發現了王某,此時王某靠著牆半坐著,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沒扶動就又回家喝茶。之後,於某和鄒某多次下樓查看王某,還將其挪至單元門外一汽車前輪處,但一直沒有採取救助措施。
直到26日0時42分,於某再次查看王某後,才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急救人員趕到後,確定王某已經沒有生命體徵了。
這段時間內,當地最低氣溫從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鑑定意見顯示,王某的死亡原因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溫寒冷環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環衰竭。
案發後,於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讓妻子隱瞞王某前來喝酒的事實,還與同桌飲酒的劉某、鄒某串供,到案後還做過虛假陳述。之後,於某等人賠償王某的家屬四萬元。
法院:同桌飲酒者負有「注意義務」 醉酒者不配合也應積極救助
在庭審中,於某、鄒某的辯護人稱,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對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法院認為,王某處於深度醉酒狀態,意識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與其共同飲酒的於某等人也應採取積極的救助措施。
辯護人還提出,於某不能預見王某死亡的後果,對王某不負有「注意義務」,王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法院認為,於某、鄒某同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雖然案發時曾飲酒,但意識清醒,二人與王某同飲酒後,已經知道王某嚴重醉酒,發現王某醉倒時即產生了「注意義務」,二人也意識到案發當晚天氣寒冷,因擔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樓查看,因此其已經預見王某有可能會因醉酒和低溫環境導致死亡的後果,但輕信死亡後果不會發生。如果於某、鄒某在發現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時,能夠採取穩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因此王某的死亡並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引起,不屬於意外事件。
泰山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於某、鄒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9月23日,泰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於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鄒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律師:「醉酒免責條款」不能免責
吃飯吃飽,喝酒喝好,乃自古以來人們對遠道而來或久未相見親朋好友的待客之道,也是我國廣大民眾招待親朋好友的優良傳統。然而,好客歸好客,法律法規和人情道義也要遵守。
近年來,因醉酒造成嚴重後果而同桌飲酒人被判處刑罰或被判賠償的事件屢屢發生。例如,聊城一男子參加工友孩子的婚宴,並與其他工友同桌喝酒,因喝酒過多,不幸身亡,其家屬提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訴訟,當地法院判決婚宴主家、同桌工友等6名被告補償死者家屬72000元。
如果同桌人因過度勸酒或明知其飲酒過量而不加以勸止,以至於造成當事人嚴重後果的,同桌飲酒人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記者就此採訪了濟南律師賈仙霞。
「如果有人酒醉且喪失自我照顧能力,同飲者要在酒後盡到勸阻、照顧、護送和通知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賈仙霞說,如果明知醉酒者獨自回家會有危險而放任該行為發生,那麼同桌飲酒者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要承擔過錯責任。
於是,有人想出一招,讓參與飲酒的人事前簽下免責協議,承諾飲酒過程中如果因酒後發生意外傷害和死亡事故,一同飲酒的其他人員可免去連帶責任。「法定義務不能約定免除。」賈仙霞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同行的人有救助義務,並不能因為這樣一份口頭或者書面的聲明而免除責任。」
來源 大眾網 海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