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緣」千里來相會,預備搶金店構不構成犯罪?

2020-04-30     東方聖城網

陳大亮,山東濟寧人,在市區一家公司打工;王向玉,河北滄州人,個體戶做著生意。本不相識的兩個人,是什麼樣的機緣巧合讓他們走到了一起?這還要從一則網帖消息說起。

2019年5月初,陳大亮、王向玉均在某網站看到了一則標題為「想賺錢跟我來」的網帖,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二人不約而同的添加了網帖中的QQ號碼,該號碼又將二人拉入了同一個QQ群里。

通過群聊天,陳大亮、王向玉二人了解到群主所說的「賺錢」方法就是冒充警察到地下賭場去抓賭,對開設賭場者和賭徒進行敲詐勒索。但群主所說的作案地點是在重慶,陳大亮覺著路途太遠,人生地不熟,事情很不靠譜。

之後,陳大亮添加了同在群里的王向玉為好友,通過聊天,二人均表示目前手頭資金比較緊張。陳大亮遂提出了搶劫金店的想法,並稱自己在濟寧市區看好了目標,已經對金店的經營狀況、店員情況進行了詳細踩點。二人通過進一步交流,最終確定由陳大亮準備作案使用的交通工具,王向玉則負責購買作案工具,併到濟寧會合。殊不知,二人的預謀早就被網警盯上了。

2019年5月24日,王向玉在滄州市某小商品市場購買了作案工具後,於晚上8點鐘左右駕駛車輛趕到了濟寧市區與陳大亮會合。在去吃飯的路上,便被早已埋伏好的民警抓獲。經過對王向玉的車輛進行搜查,發現了頭盔、刀、錘子等作案工具。

受案後,任城區檢察院認為,陳大亮、王向玉謀劃搶劫金店的時間、方式、逃跑路線,並積極準備刀、錘子等作案工具,屬於犯罪預備,涉嫌搶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10月29日,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向玉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

近日,濟寧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陳大亮、王向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檢察官普法:

犯罪預備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特徵: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預備的目的,是為了順利地進行犯罪活動,實現犯罪意圖,體現了預備犯的主觀惡性,形成了對預備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觀依據;

二是犯罪預備是為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準備工具」是指準備為實施犯罪所必需的作案工具和其他物品。「製造條件」是指除準備犯罪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外的其他為順利進行犯罪活動,達到犯罪目的而創造條件的行為。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要因一時貪念產生犯罪的念頭,更何況是要去搶劫金店。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在目前的社會治安防控形勢下,任何犯罪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cn/l8i9ynEBnkjnB-0z7VNr.html